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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下水污染及环境监管现状分析 |
(时间:2016-3-8 9:26:42) |
1地下水环境保护现状 据《中国环境状况公报》,2012年全国198个地市级行政区4929个地下水监测点中,水质呈较差级、极差缓的监测点分别为1999个(占40.5%个)、826个(占16.8%),主要超标指标为铁、锰、氟化物、“三氮”(亚硝酸盐、硝酸盐和氨氨)、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等,个别监测点存在重(类)金属超标现象。据2013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全国4778个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点中,水质呈较差级、极差级的监测点比例分别为43.91%、15.7%,主要超标指标为总硬度、铁、锰、溶解性总周体、“三氨”、硫酸盐、氟化物、氯化物等。与2012年相比,2013年有连续监测数据的地下水水质监测点总数为4196个,分布在185个城市,水质综合变化以稳定为主。其中,水质变好的监测点比例为15.4%,稳定的监测点比例为66.6%,变差的监测点比例为18.0%。地下水水质的恶化使得本来就相对短缺的地下水资源可利用量越来越少,随着我国城市化与工业化 进程加快,部分地区地下水污染问题日益突出,给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地下水环境保护工作,不断加强地下水环境保护与污染控制工作力度。在过去近10年间我国实施了大批不同精度的地下水环境调查与评价项目,基本摸清了近55万km2范围内的地下水水质状况,掌握了地下水污染的分布范围和污染特征(郭高轩等,2014年)。自2015年起,国土资源部组织开展了我国首轮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价工作,计划到2015年完成主要区域的地下水污染调查工作,掌握地下水污染状况。为加大地下水环境保护与污染控制工作力度,2011年10月环境保护部、国土资源部与水利部发布了《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提出要建立地下水污染风险防范体系,建立预警预报标准库,构建地下水污染预报、应急信息发布和综合信息社会化服务系统;到2015年要全面建立地下水环境监管体系,初步遏制地下水水质恶化趋势;到2020年全面监控典型地下水污染源,重点地区地下水水质明显改善。2013年2—3月,环境保 护部针对华北平原重点区域(地下水水质异常区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区域),在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及河南开展了工业企业废水排放去向和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排查。2013年4月,环境保护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和住建部联合发布《华北平原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提出到2015年初步建立华北平原地下水质量和污染源监测网,基本掌握地下水污染状况。 2地下水环境监管中存在的不足 虽然国家不断加强环境保护的力度,但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和人口的不断增加。现有的地下水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体系及修复技术等难以满足地下水环境保护的需求,当前我国地下水污染形势严峻。 2.1地下水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发达国家一般具有专门的地下水环境保护与污染控制法律法规,如美国《清洁水法》 《超级基金法》和《棕色地块法》,欧盟《地下水指令》,《英国水资源法》和《地下水管理条例》,荷兰《水管理基本法》和《地下水法》,日本《水质污染防治法》等。我国日前缺少专项的地下水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相关的水环境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其中提出了地下水环境保护的一般原则,但一般把重点放在地下水量方面,也未明确指出地下水环境保护的具体内容和划分地下水环境保护的责任(罗兰,2008)。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控制和降低地下水的水位”“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但对于如何采取措施保护地下水环境、防止地下水污染,如何对以已受污染的地下水进行修复,并未给出具体的规定,使得相关条款实施难度较大。为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刊应急机制,2006年我国发布了《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了环境事件分级、应急组织体系、应急响应机制,应急保障和后期处置等。针对突发地下水污染事件,目前我国尚未颁布专项的应急预案。 2.2地下水环境监管能力薄弱,缺乏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 1999年,国土资源部与财政部组织实施了国土资源大调查项目,已完成华北平原、长江三角洲、珠江角洲、淮河流域平原区、下辽河平原等重点地区的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价。国上资源部于2015年开展了我国首轮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价工作,2011年,环境保护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联合开展了《全国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计划用5年时间完成,2010年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立项,该项目将建成含有20445个监测站点的全国地下水监测网,初步实现对全国地下水动态的有效控制。以上工作完成后可为我国地下水污染防治提供重要的数据支撑。总体上,长期以来我国水环境保护的重点是地表水,地下水环境的监管能力建设相对薄弱,相关工作明显滞后。 目前我国在地下水环境监管中尚缺乏完善的有关地下水污染场地调查评估标准、治理修复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现行的《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93)发布于1993年,该标准规定的污染物项目数量较少,尤其缺少关键性有机污染物指标,难以满足区域及特定场地地下水污染调查的需求;部分指标限值不合理,需根据我国地下水环境背景值进行相应调整。此外,《地下水质量标准》中推荐采用内梅罗指数法进行地下水质量评价,该方法突出了极大值对水质的影响。 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的修复治理资金需求巨大,为此,发达国家一般采取基于风险的管理模式,优先处置高风险的污染场地,根据土地利用规划情况(住宅、商业、工业、农业或娱乐设施用地等)开展风险评估,基于风险管理的模式制定不同管理对策,将风险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目前我国污染场地的风险管理中则更多地关注表层土壤和包气带,以往的污染场地监管中也很少考虑地下水污染风险管理,相对于大气、地表水和土壤污染,地下水污染不易察觉,易被忽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对水资源需求的不断增加,因地下水污染而引发的相关问题正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有关地下水污染风险管理的工作亟待加强 。 2.3地下水修复技术支撑能力不强,治理资金缺乏有效保障 我国目前的地下水修复治理技术尚不成熟,多数技术仍处于实验室模拟研究阶段,缺乏工程实践,技术与装备研发落后于发达国家。国外在土壤和地下水修复技术选择上常通过专家决策系统来筛选最适用的修复技术,并初步建立了较系统的地下水修复技术筛选体系。目前我国缺乏土壤和地下水修复技术筛选体系,难以满足当前污染土壤和地下水修复工作的需求。此外,当前我国污染场地土壤和地下水修复治理资金—般来源于各级政府或土地开发商,资金来源有限,资金缺乏成为制约污染土壤和地下水修复的—个关键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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