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在中午(十二时至十四时)或者夜间(二十三时至次日七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机动车辆的防盗报警装置以鸣响方式报警,鸣响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五分钟;法定休息日、节假日的全天,工作日的中午、十八时至次日八时,不得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饰装修和家具加工等活动。 一、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在中午(十二时至十四时)或者夜间(二十三时至次日七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国家、省、市重大项目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 (二)按正常作业时间开始施工但因生产工艺要求必须连续作业的; (三)因道路交通管制的原因需要在指定时间装卸、运输建筑材料、土石方和建筑废弃物的; (四)抢修、抢险、应急作业的。 具有前款情形之一的,施工单位应当制定环境噪声防治方案,合理调整施工作业内容,采取有效的环境噪声防治措施,防止噪声干扰周围环境。 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二)项情形之一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前五个工作日向工程所在地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单位出具的项目证明材料; (二)所在地建设部门出具的施工意见书; (三)特殊需要的证明材料; (四)施工现场环境噪声防治方案。 环保部门对符合规定的申请应当自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出具中午或者夜间作业证明。中午或者夜间作业证明应当载明作业时间、作业内容、作业方式以及环境噪声防治措施等内容。 施工单位取得环保部门出具的中午或者夜间作业证明后,应当至少提前二十四小时在受影响区域的显著位置向周围单位和居民公布,并按照中午或者夜间作业证明的要求进行施工。 二、机动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规范安装、合理使用防盗报警装置,防止或者减轻防盗报警装置产生的噪声干扰周围环境。 机动车辆的防盗报警装置以鸣响方式报警,鸣响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五分钟。 三、家庭室内装饰装修和家具加工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避免噪声干扰周围环境。 法定休息日、节假日的全天,工作日的中午、十八时至次日八时,不得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饰装修和家具加工等活动。
按照国家标准规定,住宅区的噪音白天不能超过50分贝,夜间应低于45分贝。居民住宅噪音污染标准主要参照1类、2类标准,高级别墅区可以参照0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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