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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拟发布新规:夜间施工噪声补偿标准需与居民商定 |
(时间:2019-12-10 15:44:07) |
记者12月4日从北京市住建委获悉,为落实施工噪声污染防治责任,减少夜间施工扰民行为,《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正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建设单位应对夜间施工噪声影响范围内的实际居住人进行补偿。 《征求意见稿》对夜间施工进行了规定。夜间22时至次日6时期间的施工作业行为均属于夜间施工,包括破碎、拆除、土方、打桩、浇筑混凝土、切割、钢筋加工等作业。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取得夜间施工批准文件的建设单位应落实申请夜间施工批准文件时提供的控制夜间施工噪声污染承诺,并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落实夜间施工噪声污染防治责任。而取得夜间施工批准文件的施工单位应按照批准的施工作业项目,在批准期限内进行夜间施工。同时,按规定向附近居民进行公告。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在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国家或本市重点工程、生产工艺要求须连续作业、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确需在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应于夜间施工至少5日前,到工程项目所在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 不过,申请夜间施工期限在中考、高考期间(6月1日至6月26日)或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时段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夜间施工批准文件申请。 关于夜间施工的补偿,《征求意见稿》明确,拟申请夜间施工批准文件的,建设单位应委托检验检测机构测定并出具夜间施工噪声影响范围检测报告。建设单位应根据检测报告测定结果和现场调查核实结果,确认夜间施工噪声影响范围内须补偿居民范围,对实际居住人进行补偿,签订补偿协议。 补偿标准由建设单位与夜间施工噪声影响范围内的居民协商确定,也可由建设单位会同物业公司、业委会或属地居家委会、村委会等相关单位,与夜间施工噪声影响范围内的居民协商确定。 如果建设单位未落实夜间施工噪声影响范围内居民补偿协议,未按时足额向夜间施工噪声影响范围内居民发放补偿费用,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责令工程项目立即停止夜间施工,收回《建设工程夜间施工批准文件》,并将收回情况告知本区生态环境部门、城管执法部门以及工程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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