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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鹤岗:噪声专项整治 超限严厉处罚 |
(时间:2017-7-7 10:39:44) |
为加强对全市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噪声、工业噪声等环境噪声监管整治,保护和改善市民生活环境,根据市政府要求,环保、公安、城管等多部门开展对市区噪声污染集中整治行动。 要求在市区公共场所组织群众性娱乐、集会活动,严禁使用可能干扰周围环境的超高音量音响器材,且在每晚22时至次日早晨6时,禁止使用高音量音响器材,干扰他人休息。 市区沿街店铺、市场摊位、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商品推销等商业经营活动,严禁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严禁各类机动车在医疗区、文教科研区、机关、居民住宅等处使用高音喇叭鸣笛;在非禁鸣路段和时间每次按喇叭不得超过0.5秒钟,连续按鸣不得超过三次;禁止在居民区内使用喇叭唤人;经批准安装使用警报器的机动车辆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 不准流动广告宣传车在城区街道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宣传。 歌舞厅等文化娱乐场所,经营者必须采取防治噪声污染措施,控制音量,使其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居民区内禁止开展露天营业性卡拉OK活动,禁止在晚22时至早晨6时进行产生噪声的露天娱乐活动。 在市区禁止晚22时至早晨6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确因特殊情况需连续作业的,须经环保部门批准并向周围居民公告。 市民在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它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它有效措施;在进行房屋室内装修时,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有效措施,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工业企业使用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有效防治措施使之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整治行动自6月30日开始,环保、公安、城管等各部门将采取联合行动、突击检查、接待投诉等方式,发现噪声超限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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