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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施工单位要制定噪声防治方案
(时间:2016-12-15 9:49:54)
  今后在珠海,环境违法所付出的成本将极大增加。记者从市人大获悉,日前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正在向公众征求意见,其中不少处罚条款均上调了处罚金额,而且有起步金额更是直接翻了25倍,罚款起步价由2000元上调至5万元。
  处罚力度
  提高处罚力度的修改条款有7条
  据介绍,《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于2008年制定,2009年5月1日开始实施,至今已经有7年。此后,我国先后修订了《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也修订了《环境保护条例》,导致原《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许多内容与上位法发生冲突或者抵触。此外,《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中有的条文规定显得过于简单,缺乏具体的操作性。此次共有20处遭到修改。
  针对此前不少市民提出的环境违法成本太低,修正案将违法处罚力度相应加大。光提高处罚力度的修改条款就有7条之多。如修正案将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中,将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罚款起步价翻了25倍。记者看到第二十九条规定,建设项目在试生产或者试运行期满时,生产负荷达不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要求的,经批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先按实际生产负荷,进行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生产达到规定负荷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企业排放
  对重点污染物进行浓度控制
  就珠海急需解决的现实问题,修改草案修改相应条款。对企业污染物排放,修改为:“本市对重点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和浓度控制。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要求,结合本市环境容量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本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在批准后十五日内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市环境质量状况,提请省人民政府制定本市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于环保设施,修改后则明确,禁止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应当在计划拆除或闲置环境保护设施前十五日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拆除、闲置。
  功能区划分
  部门应科学划分生态发展区
  另外,针对汽车尾气,修正后明确,申请从事机动车排放检验业务的机构必须取得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计量认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已经设立的从事机动车排放检验的机构,没有与本市依法执行的新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相适应的检测仪器设备的,由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造,逾期不改造或者经改造仍不符合要求的,不得继续从事机动车排放检验。修正案还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科学划分禁止开发区、生态发展区、集聚发展区、提升完善区等功能分区,开展生态示范创建工作,逐步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治理噪音
  施工单位制定噪声防治方案
  修正案还增加了部分条款。如针对工地噪音问题,修正案增加了内容要求建设单位从源头控制,“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发包时,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期间建筑施工噪声防治方案,并对施工现场和施工设备噪声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筑施工方案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方案的要求,按照建设项目的规模、施工现场条件、施工所用机械、作业时间等情况,安装噪声污染防治设施,采取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并保持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
  在环境影响评价方面,修正案增加,“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按相关程序制定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补充名录或环境影响豁免管理名录,并向社会公开。”
  修订后的《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还增加条款明确珠海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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