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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广场舞”噪音扰民谁来管?
(时间:2016-9-22 10:17:57)
  昨天下午,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立法听证会通过微信平台进行,公共场所噪音管理成为讨论焦点。市人居委相关负责人透露,此次《条例》将把城管部门纳入公共场所噪音管理主体,由城管部门管理“广场舞”等公共场所噪音。
  公共场所噪音管理要多主体
  本次立法听证会主要就6个议题听取意见:(一)谁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所获环境赔偿金应如何管理?(二)重点污染行业企业应否参加强制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三)公共场所噪音问题应否管理?由谁管理较为合适?如何管理?(四)光污染如何认定?由谁认定?由谁管理较为合适?如何管理?(五)高排放机动车范围包括哪些?应否限行?限行区域和时段如何确定?能否强制要求安装颗粒物捕集器?(六)如何充分发挥环保信用记录的作用?六项议题中,与市民关系最大的公共场所噪音管理成为热议焦点。
  听证会一开始,参与听证会的网友就纷纷吐槽生活中遇到的公共场所噪音。网友“big梅”吐槽:“建筑工地噪音问题,能不能限定作业时间,大早上六点多就开始施工,都不能正常休息”;网友“Ajay”说到:“广场舞投诉,城管推公安,公安推城管,最后政府服务热线‘12345’转到公安,公安还是说管不了:又不能拘留,也不能罚款,这个难题怎么破?”针对长期以来公共场所噪音缺乏监管主体的问题,市人居委相关负责人透露,城管部门监管可能更有效,《条例》将考虑把城管部门纳入公共场所噪音管理主体。
  此外,网友们也纷纷出主意,建议增加公共场所噪音管理主体。网友“慈悲心安”表示,公共场所、社会生活的噪音很多时候都是扰民问题引发投诉,要得到及时处理和现场制止,公安巡查执法或街道社区巡查执法可能更便捷有效,一方面执法力量够,另一方面程序也简易。网友“白银阶”认为,小区商业噪音问题比较普遍,物业其实可以有所作为,但实际上有些物业反过来成了“帮凶”,建议给物业企业增加对商业噪音管理的义务,如果做得不好,就要对物业企业进行扣分处罚。对此,市人居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将充分考虑将街道纳入噪声管理主体,同时考虑增加物业公司噪声管理义务与责任。
  环保部门应否作为公益诉讼主体存分歧
  市人居委相关负责人透露,此次《条例》修订已经将环保部门作为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之一,但从目前各个地方实践来看,检察院和环保局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争议较大。
  网友“张金华”表示,根据民诉法的规定,法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都可提起公益诉讼,环保部门是法定的机关,可提起公益诉讼。网友“钟乐”对此表示赞同,他认为,环保公益诉讼应该以环保部门为主导。网友“Hailey”补充道:“一、环保机关代表国家履行环保义务,于法有据,责无旁贷。二、环保机关有足够经济实力、技术条件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尤其在环境损害鉴定与证据取得方面与其他主体比较优势明显。三、目前从司法实践来看环保机关作原告的公益诉讼案件胜诉率高,社会效果好。”因此,他建议将环保部门列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第一顺位,社会组织第二位,检察机关为第三位,但要穷尽现有行政手段后方可起诉,防止滥诉。
  网友“陈憧”则建议进一步放开提起环保公益诉讼的准入门槛,一是可与国际接轨,二是在当前严峻的环境形势下,环境污染的危害远大于滥诉的风险。网友“邵卫国”也表示,环保行政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只能是补充,不能成为主流,目前规定环保局有原告资格,是权宜之计。随着环保公益组织的成长和壮大,环保部门可以成为支持单位,参与环境公益诉讼。“邵卫国”认为,环境公益诉讼的理想模式应该是,环保公益组织是主力,检察机关次之,环保行政机关是补充。
  拟提高光污染的违法成本
  “深圳市区的光污染对福田红树林湿地保护区的萤火虫影响很大!一到晚上,整个红树林基围塘灯火通明,岸边的萤火虫再怎么发光都无法找到它们的伴侣。”听证会上,网友“布老师”的一番发言引起了市人居委相关负责人的高度关注。据市人居委相关负责人透露,此次《条例》修订草案在光污染防治方面将有两个突破:一是明确了光污染控制要求和行政主管部门职责;二是增加处罚额度,提高了违法成本。《条例》将着重从源头控制光污染问题。
  针对重点污染行业企业应否参加强制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问题,参与听证会的网友看法比较一致:对重点污染企业要强制推行,而且要提高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听证会最后,市人居委相关负责人公布了现阶段环保举报途径:(一)电话举报:12369、12345;(二)网络举报:http://www.szhec.gov.cn; (三)电子邮件举报:jls@szhec.gov.cn; (四)来信来访举报:市人居环境委信访办。地址:福田保税区桂花路1号保税区管理局大楼201室,邮编:518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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