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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生态环境局通报9起典型环境违法案件 |
(时间:2021-7-13 11:15:40) |
7月12日,兰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2021年第一批全市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的通报》。对今年上半年兰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9起典型案件进行剖析通报、以示警训。 今年上半年全市生态环境执法队伍共实施行政处罚36起,罚款582.084万元,移送行政拘留3起。 未批先建 2021年5月24日,兰州市生态环境局榆中分局执法人员对榆中宏立工贸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企业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文件审批手续。对该公司“未批先建”行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3.4万元。 “无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2021年3月25日,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西固区执法队执法人员对兰州仁和热力维修有限责任公司西固区新安路厂区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厂自2021年1月下旬开始运行,运行至今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对该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61万元。 未按规定填报排污信息 2021年3月11日,市生态环境执法队西固区执法队执法人员对甘肃金轮混凝土有限公司西固区搅拌站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厂门口车辆清洗废水未回用、外排,经调阅该单位填报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该单位仅登记洗罐废水去向,对车辆废水的去向未进行登记,涉嫌登记内容不真实。对该单位未按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2.8万元。 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2020 年12月15日,市生态环境执法队安宁区执法队执法人员对甘肃华陇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安宁站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厂区北侧的空场地上露天堆放大量沙土原料,沙土原料颗粒较小易产生扬尘,未采取覆盖措施,且厂区空地上积尘积渍较厚,未及时清理,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粉尘等污染物的排放。对该公司未密闭、未设置严密围挡且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4万元。 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 2021年3月18日,市生态环境执法队执法人员对兰州亚华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碳九车间1号、2号生产线及造粒机头密闭不严,产生烟气未完全收集无组织排放。对该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7.7万元。 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兰州市环境监测中心于2020年11月7日至11日对兰州铝业有限公司进行2020年下半年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结果显示该公司北厂区电解净化二系统出口总氟排放浓度超过《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5-2010)限制要求,超标0.41倍。对该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29万元。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2021年2月23日,兰州市生态环境局永登分局收到甘肃省兰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2020年自行监测帮扶指导检查监测(永登县污水处理厂)监测报告》。根据监测结果及结论显示,永登县污水处理厂出口废水总氮排放均值为21.6毫克/升, 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标准的B标准限值20 毫克/升的0.08倍。2021年2月24日,永登分局同意立案,进行调查。经永登分局调查,发现永登县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事实清楚。对该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51.4万元。 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2021年3月18日凌晨,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队对兰州兴蓉环境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污水厂出水仪表间巡检员工闫某正在对COD分析仪进水采样管线进行不正当操作,干扰COD分析仪取样工作,导致COD监测数据失真。按照省厅视频资料调查,判定自3月11日起该单位曹某、魏某、杨某、何某、魏某等多名员工对出水在线小屋COD分析仪进水采样管线进行干扰。对当事人采取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61万元。 危险废物扬散、流失 2021年5月14日,兰州市生态环境局皋兰分局对兰州金砂建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时该企业已停产,厂区内有废润滑油渗漏点,地面有明显油渍,废机油、废液压油没有做到全收集有扬散、流失情况。对当事人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82.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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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商会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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