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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公布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时间:2021-5-28 11:44:54)

  5月27日,江西省生态环境厅为加大典型案例学习宣传,公布了十大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包括非法收集、处置危险废物;跨省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排放含重金属酸性废水等。
  跨省运送不明液体九江市曹某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2020年6月9日23时,长航公安九江分局在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刘佐码头查获一艘从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长江沿岸跨省运送不明液体船只,该船只未进行挂靠或备案,也不具备相关资质,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危险废物转运工作。6月10日,九江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暂扣船只内的不明液体进行采样送检分析,定性出两种化合物,分别为乙腈、甲基叔丁基醚,共38.48吨。
  2020年6月11日,九江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进行立案侦查。2020年12月,九江市浔阳区法院判处曹某有期徒刑9个月,处罚金10万元;判处陈某有期徒刑7个月,处罚金5万元;判处蒋某有期徒刑7个月,处罚金4万元。
  开挖水池非法倾倒危险废物吉安市孙某等5人被判刑
  2020年5月25日,根据群众举报,吉安市峡江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一废弃养猪场发现有人通过开挖水池非法倾倒不明液体,经委托第三方处置单位转运处置废液共183.56吨。通过对该池内废液进行取样检测分析,判定为危险废物。7月,峡江县公安局会同吉安市峡江生态环境局前往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深入调查,通过查找运输单位车辆定位信号点,分析车辆的运行轨迹,查出另一倾倒点,委托转运处置废液261.04吨。
  6月10日,吉安市峡江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峡江县公安局。12月11日,峡江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判处被告人孙某、陈某等5人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至一年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四万元至一万元不等。
  非法排放危险废物吉安市峡江县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9人
  2020年8月6日,根据群众反映沂江塔下段河中发现有鱼类异常死亡,吉安市峡江和市新干两地生态环境局开展联合巡查,借助无人机发现两县交界处有一高岭土加工企业向沂江外排废水,外排废水系犯罪嫌疑人从江苏、浙江等地非法运至该企业池内存储、排放。对企业外排废水取样检测分析,判定为危险废物。事件发生后,峡江县政府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单位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工作。
  8月31日,吉安市峡江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交至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9人。
  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上饶市铅山县甘某某等被刑事拘留
  2020年6月28日,接群众举报,上饶市铅山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在铅山县工业园区,发现甘某某等人非法处置油状污泥不明固体废物5.43吨,经鉴定为危险废物,非法处置其它不明固体废物40.07吨,经鉴定为一般固体废物。
  目前,上饶市铅山生态环境局已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涉案人员甘某某等五人现已被刑事拘留。
  跨省非法处置工业废水上饶市鄱阳县李某等6人被刑事拘留
  2020年8月2日,根据群众反映,上饶市鄱阳生态环境局与县公安局食药环侦大队开展联合现场调查。经查,2020年4月至5月期间,当地芦田乡村民李某通过江苏人沈某将外省化工企业工业废水倾倒至鄱阳县饶埠镇蔡家村一已经拆除养猪场的粪污收集池内,共计约200吨,将约50桶桶装固体工业废渣内上层废液倾倒至凰岗镇珊田村废弃矿井内,下层固体废渣及存储桶一并填埋至废弃矿井旁空地挖掘的渗坑内,经挖取称重约23吨。
  8月12日,根据样品检测分析结果,上饶市鄱阳生态环境局判定为危险废物并出具书面意见,县公安局进行立案处理,刑事拘留涉案人员6名,扣押运输车辆2辆,并组织对其他涉案人员进行追捕,深挖其他非法收集、利用、处置链条。
  非法填埋医药废物抚州市东乡区4人被判刑
  2018年6月7日,根据东乡区王桥镇政府反映,抚州市东乡生态环境局在王桥镇倪家村老倪家山发现4处非法填埋不明疑似危险废物点,开挖危险废物总计504.85吨;其中2处系赵某等人将湖北医药企业的医药废物转运至东乡实施非法填埋,共120吨;另外2处相似地块未能证实填埋的物质和填埋行为系赵某等人所为。
  2018年8月20日,抚州市东乡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送抚州市东乡公安局立案侦查。2020年12月18日,东乡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赵某、官某、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至两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至10000元不等;判处沈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并连带承担一系列开挖产生费用、转移处置费、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环境应急监测费用。
  非法处置危险废物6吨鹰潭市一炼铝厂被现场查封
  2020年3月14日,根据群众举报,鹰潭市贵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发现一炼铝厂在无任何证件手续情况下,利用废铝灰、电容器、铝屑非法炼铝,经调查,共非法处置危险废物6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鹰潭市贵溪生态环境局对该炼铝厂约53吨生产原料废电容器和生产设备进行了现场查封。
  2020年5月8日,经鹰潭市贵溪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非法收集、处置危险废物萍乡市安源区南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9年10月8日,萍乡市安源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时发现一未办理环境影响审批手续、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手续的加工厂,利用废弃铅蓄电池提炼铅块。现场发现12块成品铅块,净重27.98吨。并于当日下午,对该非法加工厂依法实施查封扣押。
  2019年10月10日,安源区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调查处理。2020年9月27日,安源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赔偿各项损失307371.44元,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非法倾倒提炼煤焦油废液景德镇市乐平市张某等三人被判刑 
  2019年5月25日,根据群众反映,景德镇市乐平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发现有人在德昌高速公路向桥下水沟非法倾倒提炼煤焦油废液,约19吨,致使附近河内大量鱼虾死亡、大量农田被污染、众埠自来水厂停止供水84小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款,景德镇乐平生态环境局吉安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2020年7月17日,乐平市人民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三人赔偿一系列清污、良田恢复、污染水体处理、固体废弃物处置及检测费用345906元。 
  非法倾倒硫酸钠废液景德镇市浮梁县一企业赔偿生态修复费等302.5万余元 
  2018年7月31日,根据群众举报,当地公安派出所现场抓获李某贤等四人在湘湖镇洞口村的荒山倾倒硫酸钠废液。2018年8月至9月期间,景德镇市浮梁生态环境局联合县公安、检察部门先后5次赴浙江异地调查取证,查实2018年3月3日至同年7月31日期间,累计将浙江某化工企业硫酸钠废液30车共1124.1吨硫酸钠废液运输到浮梁县寿安镇八角井、湘湖镇洞口村的荒山实施倾倒。通过对运输槽罐车内的硫酸钠废液检测结果显示,叠氮化钠含量为2096mg/L。 
  2018年8月1日下午,景德镇市浮梁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立案侦查。2019年12月18日,浮梁县人民法院已对该案件作出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吴某民等6人有期徒刑五年至三年二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五万元至两万元不等。2021年1月4日,浮梁县人民法院再次对该案件作出民事判决,判处该企业承担生态赔偿和生态修复费共计302.5万余元,并对此次违法行为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据悉, 2020年,江西省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共出动环境综合执法人员9099人次,排查重点行业产废企业2063家,发现并督促整改各类涉危险废物环境问题1046个,查处危险废物环境违法案件68起,移送公安机关案件24起,抓捕嫌疑人44人,批捕犯罪嫌疑人3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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