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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公开通报8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时间:2020-11-23 10:04:36)
  2020年是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胜之年,丹东市生态环境局针对群众关注的水体污染、大气污染等问题,组织开展了一系列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现对其中8起典型违法案例进行公开通报。
  公开通报8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
  东港市亿兴食品有限公司
  涉嫌超标排放污染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0年7月17日,丹东市生态环境局东港分局对东港市亿兴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排放的污水浑浊,呈灰白色。经监测站采水样检测,结果为污染物超标。该企业属于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二、法律依据
  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
  三、查处结果
  丹东市生态环境局东港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丹东市生态环境局东港分局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限产限排,保证污水达标排放,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
  案例二
  王刚涉嫌露天焚烧秸秆案
  一、案情简介
  2020年4月2日,丹东市生态环境局凤城分局接到凤城市红旗镇政府电话反映,该镇在强化禁烧秸秆的管控期间仍有村民实施露天焚烧秸秆。丹东市生态环境局凤城分局的执法人员调查发现,2020年3月30日晚上8点30分左右村民王刚在此处露天焚烧秸秆,焚烧秸秆面积约一亩地。
  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之规定。
  三、查处结果
  丹东市生态环境局凤城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王刚罚款2000元,并责令改正。
  案例三
  丹东隆乔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涉嫌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期间
  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的违法经营活动案
  一、案情简介
  2020年1月7日,合作区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到达丹东隆乔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在2018年1月3日至2019年9月期间,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前提下,擅自从事废机油收集、贮存等违法经营行为。
  二、法律依据
  该企业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之规定。
  三、查处结果
  丹东市生态环境局合作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前款活动的,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0.374万元,并处两倍罚款,共计人民币1.122万元。
  案例四
  辽宁远宽矿业有限公司违反环评制度案
  一、案件简介
  2020年6月5日,丹东市生态环境局宽甸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宽甸满族自治县振江镇石柱子村辽宁远宽矿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对原有建设项目重新进行优化建设,未重新向环保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核实,新建目总投资总额228.65万元。
  二、违反法律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规定。
  三、处理结果
  丹东市生态环境局宽甸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责令其停止建设,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的罚款,即人民币2.2865万元。
  案例五
  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涉嫌未依法封闭易产生扬尘物料案
  一、案情简介
  2020年5月28日,丹东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对位于高新区辖区内环保产业园区的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三个均为2000立方米左右的物料堆没有进行全方位覆盖,造成周边大气环境污染。
  二、法律依据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三、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之规定,丹东市生态环境局局高新区分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5万元整。
  案例六
  东港骏盟食品有限公司
  涉嫌水污染物超标排放案
  一、案情简介
  2020年6月19日丹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东港市前阳镇榆树村10组的东港骏盟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正常生产,辽宁省丹东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人员在该单位厂区外总排口现场采取水样。《监测报告》(编号JC-2020-029)显示,该单位外排口化学需氧量浓度614mg/L,氨氮浓度12.6mg/L,总磷浓度10.4 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 21/1627-2008》表1直接排放的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化学需氧量浓度50mg/L,氨氮浓度8mg/L,总磷浓度0.5mg/L。
  二、法律依据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
  三、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丹东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
  案例七
  王献礼、李寿文、肖立新
  涉嫌违法处置有毒物质案
  一、案情简介
  2020年4月28日,丹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联合市公安局内保支队,对位于宽甸县永甸镇永甸村16组“欣颖矿业”厂区院内的炼铅点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炼铅点由李寿文、王献礼、肖立新合伙建设,建有一个彩钢厂房,厂房内有一台冲天炉,一台脉冲除尘器;地上有白、黑、银三堆石块状物质以及已冶炼成的铅锭;厂房一角有五袋黑灰色粉状物质。另外还有两辆崭新的叉车。经查,该炼铅点2019年11月开始建设,投资额91.212万元,2020年1月份开始收购废旧电动车电瓶,2020年4月27日开始从事炼铅生产,无任何环保审批手续。
  二、法律依据
  王献礼、李寿文、肖立新三人的上述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并符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部第29号令)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
  三、查处结果
  丹东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应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百分之四的罚款3.6484万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之规定,对其非法炼铅设备予以查封。
  案例八
  丹东绿丰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
  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案
  一、案情简介
  2020年9月4日,丹东市生态环境局振兴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丹东市振兴区汤池镇复兴村刘家大院村民组的丹东绿丰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养殖专业合作社正在运营,蛋鸡存栏量13000只,年出栏量大约8700只,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折合生猪为年出栏量大约300只,为登记表类项目,应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而未进行备案。
  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三)款之规定:“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因此该企业行为已违法。
  三、查办结果
  丹东市生态环境局振兴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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