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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公开四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
(时间:2019-9-6 12:04:09) |
生态环境部近日公布各地今年1月~6月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与《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的执行情况。其中广东省中山市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立案处罚680宗,罚款金额为8629.79万元,移送公安机关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和涉嫌行政拘留案件共计17宗,行政处罚罚款金额排名全国第四。 “我市环保工作重心主要在两大战役上:一是打赢水、土、气污染防治攻坚战;二是打好生态文明建设持久战,抓好环境执法及督察工作,全面启动我市‘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推进饮用水水源地违建项目全面清理。”6月6日,在热点面对面直播节目上,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杜敏聚焦突出环境问题,发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进军令”。 2019年上半年, 中山市共出动环境监察执法人员25829人次,现场监督检查企业10679家次,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523份,实施查封扣押违法排污企业34家;共受理环境信访案件7329宗,处理率达100%,结案率96.7%。 肖欢欢 ■ 4起典型案件 奥米多服饰有限公司逃避监管排放生产废水案 2018年8月14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此公司洗版废水收集池设置有管道,管道连接收集池旁的排水口,未经转移处理的洗版废水经管道直接排入排水口后,再排入市政管网下水道。 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于2019年1月4日对公司作出中环罚字【2019】012号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32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至公安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行政拘留。 海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逃避监管排放废气案 2018年10月26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例行检查时,此公司正在生产,废气治理设施正在运行,但配套的酸雾废气处理设施内碱液加药不足,致使酸雾废气未经有效处理直接排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公司立即改正,并作出中环罚字【2019】034号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12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将此案移送公安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行政拘留。 乔本灯饰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违法案 经调查,乔本灯饰有限公司灯饰生产项目需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市生态环境局验收合格,已于2012年将此项目投入生产,从事灯饰加工生产。公司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关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19年1月4日对此公司作出中环罚字〔2019〕010号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28万元。同时,市生态环境局对此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备处罚款6万元。 海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超标排放生产废水案 2018年8月27日,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检测单位对其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其中苯胺类浓度为1.58mg/L,超过了《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规定的排放限值0.58倍。 此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行为,并于2019年3月22日作出中环罚字〔2019〕043号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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