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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环保局通报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时间:2018-6-5 8:31:58)
  近年来,市县两级环保部门不断加强环境治理全过程监管,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特别是今年来严厉查处了一批具有典型意义的环境违法案件,有力震慑了违法排污企业。现将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 汉寿兴荣再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未执行“三同时”政策案
  根据群众投诉举报,汉寿县环保局于2017年12月14日对汉寿兴荣再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年产10000吨塑料粒子生产线建设项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未建成、未验收,主体工程投入生产使用。汉寿县环保局于2017年12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汉环罚告字〔2017〕 40号)履行了告知义务;2018年1月30日正式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处罚50000元。
  ● 湖南新长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未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案
  3月20日,汉寿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对湖南新长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时发现,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乳油勾兑车间及液体包装车间挥发性有机废气收集处理不规范,原辅料搅拌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雨污分流措施不到位,乳油车间清洗废水雨污未分流。汉寿县环保局于4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汉环罚告字〔2018〕04号)履行了告知义务;5月23日正式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处罚20000元。
  ● 常德市裕达卤碱化工有限公司私设暗管案
  3月16日,津市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常德市裕达卤碱化工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虽未生产,但在车间母液及清洗废水收集池发现有一排口(暗管),且有明显排水痕迹,排放的母液进入车间内下水道口,经雨水排口外排。津市市环保局依法责令该公司立即停产,处以10万元罚款,并将相关负责人移交公安部门。
  ● 湖南汉晶瑞氨基酸有限公司私设暗管案
  3月9日,津市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湖南汉晶瑞氨基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进行生产安装调试,有一管道绕厂区外围山脚数百米接入邻厂(湖南天成生化科技有限公司)冷却水排口。津市市环保局依法责令该公司立即停产,处以10万元罚款,并将相关负责人移交公安部门。
  ● 湖南大康国际农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澧县平安牲畜养殖场未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案
  4月18日,澧县环境监察大队行政执法人员对湖南大康国际农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澧县平安牲畜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养殖场部分畜禽养殖废弃物直接排放。4月22日,澧县环保局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澧环罚告字〔2018〕15号)履行了告知义务;5月3日正式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其立即整改,并处罚款60000元。
  ● 澧县华城环保建材有限公司闲置污染防治设施案
  3月28日,澧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华城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常生产,但脱硫除尘设施未运行。澧县环保局于4月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澧环罚告字〔2018〕6号)履行了告知义务;4月9日正式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确保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同时处罚款10万元,并将案卷移交公安部门追究相关负责人行政责任。
  ● 澧县荣达膨润土有限公司未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案
  4月9日,澧县环境监察大队行政执法人员在澧县荣达膨润土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的膨润土生产线未建设环境污染防治设施,致使产生的粉尘直接排放在空气中。澧县环保局于5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澧环罚告字〔2018〕29号)履行了告知义务;5月15日正式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按要求建设配套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并处罚款10万元。
  ● 澧县腾达膨润土有限责任公司未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案
  4月9日,澧县环境监察大队行政执法人员在日常监察中发现,澧县腾达膨润土有限责任公司烘干筒没有建设脱硫除尘设施,直接排放大气污染物。澧县环保局于4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澧环罚告字〔2018〕20号)履行了告知义务;5月15日正式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安装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确保各项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并处罚款10万元。
  ● 澧县裕隆化工有限公司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4月9日,澧县环境监察大队行政执法人员在澧县裕隆化工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的膨润土生产线脱硫除尘防治设施未正常运行。澧县环保局于5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澧环罚告字〔2018〕26号)履行了告知义务;5月15日正式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并处罚款10万元。
  ● 澧县码头铺镇小华岩厂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案
  3月21日,澧县环境监察大队行政执法人员协同常德市“环湖利剑”巡视组对澧县码头铺镇小华岩厂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和批准即开工建设。澧县环保局于5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澧环罚告字〔2018〕32号)履行了告知义务;5月15日正式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该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停止建设,并处罚款22万元。
  ● 湖南常盛玻璃有限公司废气超标排放案
  3月23日,临澧县环保局对湖南常盛玻璃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在该公司正常生产情况下,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其废气总排放口进行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中氮氧化物浓度、二氧化硫浓度、颗粒物浓度均超过《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11)规定的标准限值。临澧县环保局于4月8日以《临澧县环保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环罚告字〔2018〕08号)履行了告知义务;4月16日正式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处罚20万元。
  ● 临澧县洪晟砂石场未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案
  3月19日,临澧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临澧县洪晟砂石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场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主体工程投入生产。临澧县环保局于4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环罚告字〔2018〕013号)履行了告知义务;4月18日正式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处罚20万元。
  ● 临澧县万福沙石建材有限公司未批先建案
  3月19日,临澧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临澧县万福沙石建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洗沙场并投入生产。临澧县环保局于4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环罚告字〔2018〕012号)履行了告知义务;4月16日正式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处罚24万元。
  ● 临澧宏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闲置废气处理设施、废水超标排放案
  2017年12月19日,临澧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临澧宏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除尘脱硫循环水处理设施处、循环水池内水的PH值为1-2之间,存在不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的行为。临澧县环境监测站对该公司排放的废气进行了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二氧化硫浓度超过国家标准的3倍。同时,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厂区北侧有排放口向澧水河排水。常德市环境监测站对该公司入澧水河的排水进行了取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入澧水河的排水中化学需氧量、悬浮物分别超过国家标准的156.8倍、60.3倍。临澧县环保局于2018年1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环罚告字〔2017〕063号)履行了告知义务;1月18日正式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处罚24.1825万元。
  ● 临澧县鑫澧实业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案
  2017年12月21日,临澧县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临澧县鑫澧实业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公司贮存磷砷渣的压滤车间、镍渣仓库未设置危险标志,镍渣仓库内磷砷渣与镍渣、脱硫石膏混合贮存,贮存磷砷渣的压滤车间、镍渣仓库未采取防雨、防漏措施造成磷砷渣随积水流出仓库外。临澧县环保局于2018年1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环罚告字〔2017〕062号)履行了告知义务;1月18日正式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合计处罚15万元。
  ● 石门县子良乡永国家庭农场畜禽废弃物污染环境案 
  2月22日,石门县环保局环境执法人员对石门县子良乡永国家庭农场进行现场监察时发现,该农场在养殖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污染了环境。石门县环保局于5月7日向该农场送达《石门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环罚告字〔2018〕7号)履行了告知义务;5月16日正式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处罚40000元。
  ● 石门县伍继辉养猪厂畜禽废弃物污染环境案 
  石门县环保局环境执法人员于2017年11月9日对石门县伍继辉养猪厂进行现场监察,发现该厂在养殖过程中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排放、输送养殖污水。石门县环保局于2018年1月10日向其送达《石门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环罚告字〔2018〕3号)履行了告知义务;1月22日正式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处罚50000元。
  ● 石门共惠农牧有限公司畜禽废弃物污染环境案 
  2017年12月1日,石门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对石门共惠农牧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将干粪装袋后运往厂区内后山露天堆放,养殖污水经三级沉淀后抽往后山进行灌溉,但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部分污水渗出至厂区外溪沟。当天,石门县环保局环境监测人员在该公司厂区外溪沟进行了污水采样,经监测分析,溪沟水中的氨氮、化学需氧量、总磷均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溪沟水质为劣五类。石门县环保局于2018年1月9日以《石门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环罚告字〔2018〕2号)履行了告知义务;1月23日正式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处罚20000元。
  ● 桃源县恒通造纸厂私设暗管案
  4月18日,桃源县环保局对桃源县恒通造纸厂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厂在生产废水收集池处私自设置1根管道,将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引出,并用清洁水稀释后直接排放至厕所,然后进入城镇下水道。桃源县环保局于4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桃环罚告字〔2018〕13号)履行了告知义务;5月4日正式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处罚10万元,并将案卷移交公安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行政责任。
  ● 桃源县诚信建材厂废气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案
  4月2日,桃源县环保局对桃源县诚信建材厂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厂违反操作规程使用废气处理设施,脱硫设施运行时不及时加碱,处理液脱硫水呈中性,致使该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桃源县环保局于4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桃环罚告字〔2018〕14号)履行了告知义务;5月4日正式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处罚10万元。
  ● 桃源县储昌勇纸箱厂废水超标排放案
  根据群众举报,4月16日,桃源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对桃源县储昌勇纸箱厂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厂外排口废水的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超标。桃源县环保局于5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桃环罚告字〔2018〕16号)履行了告知义务;5月15日正式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处罚10万元。
  ● 桃源县大码头货物装卸有限责任公司堆场围栏设置不规范、废水超标排放案
  3月17日,桃源县环保局对桃源县大码头货物装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暂存的碎石堆场未设置不低于堆场高度的围挡;所排废水悬浮物、化学需氧量超标。桃源县环保局于3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桃环罚告字〔2018〕5号)履行了告知义务;4月12日正式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处罚50000元。
  ● 常德市德山街砂石有限公司物料堆场未采取措施降低污染案
  常德市环保局于2017年10月11日对常德市德山街砂石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砂石堆场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密闭、围档等有效的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2017年10月20日,市环保局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武环改〔2017〕44号),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完成建设项目验收;2017年11月2日,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武环改〔2017〕45号),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18年1月31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18〕1号)履行了告知义务;2018年3月30日正式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处罚50000元。
  ● 常德恒基建材有限公司未批先建案
  常德市环保局武陵分局于2017年10月11日对常德恒基建材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自2015年建成、2016年3月投产以来,一直未办理环保“三同时”验收手续。2017年11月20日,常德市环保局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武环改字〔2017〕46号),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2018年1月31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18〕2号)履行了告知义务;2018年3月30日正式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处罚30万元。
  ● 津市市新洲镇坤源环保砖厂未批先建案
  津市市环保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11月14日对津市市新洲镇坤源环保砖厂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厂虽未生产,但在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建成3套隧道窑、1套除尘脱硫系统、防雨顶棚。津市市环保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责令该厂立即停产并处以50000元罚款。
  ● 西湖管理区东旺砖瓦厂闲置废气处理设施案  
  2017年7月18日,省环保厅对西湖管理区东旺砖瓦厂进行巡查时发现,该厂正处于生产状态,但脱硫塔应急通道开启,隧道烟气未经脱硫塔处理,烟气直接外排。2017年7月19日,西湖管理区环保局对该厂下达了《常德市西湖管理区环境保护局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西环停决〔2017〕1号);2018年1月15日正式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厂处罚10万元。
  ● 常德市兴隆建材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防治污染设施案  
  2017年11月22日21时,鼎城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常德市兴隆建材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公司脱硫喷淋系统循环水池内用水表象异常,经PH试纸检测呈红黄色,对比PH值在4-5之间,即定义喷淋脱硫用水未按技术规范加钠碱脱硫剂,同时治污设施运行台账、加碱记录从2017年10月9日以后为空白,碱存放间积尘较厚,未见近期使用迹象,不正常运行大气防治污染设施。鼎城区环保局于2017年11月23日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鼎环责改字〔2017〕66号);2017年12月7日告知其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2017年12月29日正式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处罚13万元。
  ● 汪学文非法倾倒不明液体案  
  1月18日,澧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大队行政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澧县梦溪镇三元宫村二组有人倾倒不明液体。澧县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行政执法人员和澧县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立即赶到现场,对该事件进行调查取证和现场取样。澧县环境监测站对废水样品进行了分析,监测结果显示:三个样品的PH值分别为1.81、1.85、1.95。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腐蚀性鉴别》GB 5085.1—2007鉴别标准,PH≤2.0属于危险废物。澧县环保局于1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澧环罚告字〔2018〕3号)履行了告知义务;1月26日正式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清除倾倒的污染物,消除污染,并处罚款1万元,移交公安部门刑事调查。
  ● 石门县鑫长城沥青搅拌厂未批先建案
  1月30日,石门县环保局环境执法人员对石门县鑫长城沥青搅拌厂进行现场监察时发现,该厂在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前提下,于2017年3月开工建设沥青搅拌厂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基本完成。石门县环保局于2月9日向该厂送达《石门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环罚告字〔2018〕5号)履行了告知义务;3月1日正式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厂处罚21600元。
  ● 湖南磊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有效控制粉尘污染案
  3月17日,桃源县环保局对湖南磊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干化车间在生产过程中布袋除尘器的布袋损坏,导致部分废气未经处理无组织排放;门窗没有关闭,导致车间粉尘无组织排放。桃源县环保局于3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桃环罚告字〔2018〕4号)履行了告知义务;4月12日正式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处罚20000元。
  ● 桃源县鑫达砂石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物料堆场未进行覆盖案 
  桃源县环保局于3月20日和26日对桃源县鑫达砂石开发经营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碎石堆场未设置不低于堆场高度的围挡,也未进行覆盖。桃源县环保局于3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桃环罚告字〔2018〕10号)履行了告知义务;4月12日正式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处罚20000元。
  ● 武陵区联众广告设计制作服务中心危险废物存放不规范案 
  5月11日,常德市环保局武陵分局对武陵区联众广告设计制作服务中心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中心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没有收集、储存危险废物暂存间。5月14日,常德市环保局武陵分局依法向该中心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环责改字〔2018〕16号),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同时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18〕14号)履行了告知义务;5月21日正式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处罚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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