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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公布第二批9起环保违法典型案件 |
(时间:2018-4-13 8:38:40) |
项目未批先建、企业超标排放、畜禽养殖污染和非法收购危险废物……4月9日,我市通报第二批环境违法典型案件查处情况,以铁的手腕、零容忍的态度,始终保持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高压态势,从严查处各类严重侵害群众环境权益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无证收集贮存废旧机 油现场查封7350公斤罚款6615元 2017年9月28日21时30分,巴州区环保局接到群众投诉举报:大佛寺村五组有人收集、贮存废旧机油。 经执法人员现场核实,巴州区大佛寺居民杨震租赁大佛寺村五组居民底楼门市,违法收集、暂存大量废旧机油,对环境安全构成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规定。巴州区环保局对其立案查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实施现场查封扣押废旧机油7350公斤,查封废机油桶123个,并处罚款6615元。 违法排放污染物 一建材公司被罚3万元 2017年5月25日,市环保局恩阳区分局执法人员对恩阳区万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日常巡查时发现,该公司加工原料堆放场周围未建围挡,全部页岩原料和煤炭裸露堆放,页岩开采、转运和加工过程中未落实除尘措施,厂区出入口未建设车辆冲洗台和沉淀池,进出车辆带有大量泥土,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扬尘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二款规定。市环保局恩阳区分局对其立案查处,责令立即整改,并处罚款3万元。 在禁养区违法养殖畜禽 一养猪场被依法关闭 2017年4月26日,南江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南江县三元仔猪繁殖场位于赤溪乡庙梁村禁养区内,且从事生猪养殖活动,其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第四款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南江县环保局对其立案查处,责令停止在禁养区从事养殖活动,南江县政府依法对其予以关闭。 未批先建搅拌站 罚款1.5万元并依法拆除 2017年7月17日,南江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南江县科园建材有限公司沙河搅拌站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南江县沙河镇开工建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南江县环保局对其立案查处,责令停止建设,并处罚款1.5万元,南江县政府依法拆除其违法设施。 未批先建观光电梯 罚款11万元电梯被查封 2017年3月1日,省环保督察组在对诺水河(省级)自然保护区开展环保督察时,发现四川省诺水河旅游实业公司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在保护区缓冲区内的狮子洞附近新建观光电梯项目,进行旅游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相关规定。通江县环保局对其立案调查,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查封观光电梯,并处罚款11万元。 违规处置生活医疗废物 一医院被罚1万元 2017年2月18日下午17时,通江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在高坑电站库区现场检查时,发现通江现代医院的工作用车将生活垃圾和医疗废物运至高坑电站库区(靠河边)进行焚烧。经查,2017年2月18日上午,病人张某在通江县玛丽娅医院门诊部做完手术后将医疗废物扔入门诊部的生活垃圾桶内(2具空针约20-30克),由于内部管理不善,医生和护士当时均未发现这一情况。当日下午,通江县玛丽娅医院门诊部使用通江现代医院的工作用车将其门诊部的生活垃圾运至高坑电站库区进行焚烧时被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发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规定。通江县环保局对其立案调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万元。 养殖场违法排放污染物 1名责任人被拘留并罚款1.7万余元 2017年1月13日,平昌县环保局接到群众举报:笔山镇狮岭村2、5、7社居民集中式饮用水源受到污染。 2017年1月17日,平昌县环境监测站对狮岭村饮用水源天水桥和老堰河取水点水质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两处取水点水质不达标。1月19日,执法人员对平昌县元伟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建设的元伟养殖场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项目已全面竣工投入生产但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同时该养殖场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不及时、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向外排放的污染物对下游狮岭村2、5、7社居民集中式饮用水源造成污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平昌县环保局对其立案查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7676元,并以涉嫌“以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1名责任人行政拘留5日。 直排生产废水污染河流 1名责任人被拘留并罚款30万元 2017年8月4日上午,市环保局经开区分局接到群众举报:置信招商中心花园后河水受到污染。经查,系四川巴中新普瑞制药有限公司部分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接通过雨水管网排入下游水体所致。四川巴中新普瑞制药有限公司水污染防治设施在未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也未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擅自于2017年7月24日对提取车间进行设备投料调试,生产废水未经处理通过雨水管道直接排入冷却塔外排洪渠的检查井内,导致该公司至阳台河段水体受到严重污染,造成河中鱼类等水生物死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市环保局对其立案查处,处罚款30万元,并将1名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实施行政拘留。 违规大量排放粉尘 一水泥公司被罚3万元 2017年5月23日上午10时,市环保局经开区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巴中市永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在污染防治设施发生损坏、未及时更换修复的情况下,仍然投入生产,造成大量灰色浓烟经烘干设备烟囱排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市环保局对其立案查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万元。 部门声音 树牢生态环保理念 共同守护绿水青山 “此次公布的9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充分反映出个别地方和部门,特别是一些企业环境保护法制意识淡薄,生态环保理念不牢,对中央、省、市‘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决策部署理解不深、认识不到位,重发展轻保护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存在。”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队长张耀说,“各级各部门必须树立正确的发展观、政绩观,自觉践行落实新发展理念,广大企业和生产经营单位,要引以为戒,汲取教训,自觉增强环保法制意识,共同守护好巴中的绿水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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