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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公布2016年环境执法十大典型案例 |
(时间:2017-3-20 9:21:48) |
3月17日,湖北省环保厅召开环境执法工作会,会上公布了2016年湖北省环境执法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楚源高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 2016年3月7日,湖北省环境监察总队会同荆州市环境监察支队组成调查专班对楚源集团进行了全面调查,发现楚源高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是将热电联产项目所产生的冷却水对经过污水处理厂处理的废水进行稀释混合后,向外界水环境排放;二是2013年至2015年期间将部分废水未经过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直接排放至外界水环境。 查处情况: 2016年6月6日,荆州市环保局对楚源高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荆环罚〔2016〕10号、荆环罚〔2016〕11号),对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采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两项违法行为作出共计罚款573.5167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二:湖北华丽染料工业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 2016年3月7日,湖北省环境监察总队会同荆州市环境监察支队组成的调查专班对楚源集团进行了全面调查,发现楚源高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湖北华丽染料工业有限公司私自铺设排水管道,擅自将六车间未经处理的磺化对位酯和盐析小品种生产废水通过该管道绕过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后,接入企业向长江排污的管网内直接排放至外界水环境。2016年3月11日,现场采样分析结果表明,该公司私设暗管内残留废水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浓度为6070mg/L、氨氮196mg/L、pH值1.42、色度2000倍(稀释倍数)、苯胺类化合物104mg/L、挥发酚为4.57mg/L,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排放限值的59.7倍、12.06倍,pH值6-9、39倍、103倍和8.14倍。 查处情况: 2016年6月6日,荆州市环保局对湖北华丽染料工业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荆环罚〔2016〕8号、荆环罚〔2016〕9号),对超标排污及私设暗管两项违法行为作出共计罚款2196.006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三:阳新富池建筑工程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 2016年3月21日上午,湖北省环境监察总队联合省委宣传部相关部门对阳新远大富池医药化工园进行暗访,发现该园区污水管网建设施工工地有硫磺渣渗滤液直排长江。经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外排渗滤液中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总磷超标。 查处情况: 接到湖北省环境监察总队通报后,黄石市环保局、黄石市公安局环保警察支队、阳新县公安局迅速展开联合调查。经查,阳新富池建筑工程公司负责人曹某某在指挥富池医药化工园污水管网建设施工过程中,明知抽取的硫磺渣渗滤液应送入污水处理厂处理,但为图施工方便,于2016年3月21日指使他人将存放硫磺渣渗滤液的池子挖开了一个口子,导致硫磺渣渗滤液直排长江。该行为涉嫌以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在对该公司施以3万元罚款的基础上,2016年5月,阳新县环保局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将该案移送阳新县公安局。阳新县公安局于2016年5月17日对曹某某作出了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决定。阳新县富池镇纪委对负有责任的两名行政人员张某某、冯某某给予了行政处分。 案例四:湖北金民纤维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 2016年3月29日凌晨,湖北省环境监察总队会同宜昌市环境监察支队对秭归县湖北金民纤维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突击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污水生化处理设施闲置,好氧池曝气机未运行;通过逃避监管方式利用茅坪河老门房处排污口往茅坪河外排废水(COD为389mg/L,悬浮物为1200mg/L);20t/h燃煤锅炉脱硫、除尘设施闲置等。 查处情况: 2016年5月26日,秭归县环保局依法对湖北金民纤维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下达了《秭归县环保局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秭环停产字〔2016〕2号),责令立即停产整治。2016年6月5日,秭归县环保局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秭环罚字〔2016〕7号),对该公司处罚款54.3796万元。2016年6月1日,秭归县公安局分别对该公司安全环保部总监王某、生产服务中心主任郑某某作出了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决定。 案例五:湖北诺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 2016年4月19日晚,湖北省环境监察总队执法人员对湖北诺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突击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经雨水管网偷排高浓度生产废水。省环境监察总队立即组织襄阳市、宜城市两级环境监察机构对该企业进行了全面检查。执法人员对该企业污水处理设施各个环节及生产工艺进行调查后,发现该企业污水处理站运行不正常,无法对企业产生的高浓度废水全部有效处置,企业将无法处置的高浓度废水通过雨水管网外排。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结果显示,其厂外总排口排放的废水浓度为COD:5180mg/L、氨氮:30.1mg/L、铜5.93mg/L,均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和限值。 查处情况: 2016年4月27日,宜城市环保局对该公司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停止生产;2016年5月18日,宜城市环保局对其涉案生产设备进行了查封;2016年6月1日,宜城市环保局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234万元;2016年6月27日,将该案移送宜城市公安局。宜城市公安局对其环保负责人于某某作出了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决定。目前该公司已全面停产整改。 案例六:湖北加瀚纺织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 2016年7月29日,湖北省环境监察总队会同黄冈市环境监察支队对湖北加瀚纺织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通过暗管、雨水沟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水污染物。其外排废水监测结果显示COD、NH3-N、TP、色度严重超标。 查处情况: 湖北省环境监察总队5次派员赶赴现场,多次与湖北省公安厅进行会商,充分固定该公司环境违法证据,同时调取工商、自来水公司等多部门证明材料,夯实了证据链条。2016年10月17日,湖北省环保厅依法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841.41万元,并依法将该案移送省公安厅。2016年11月11日,省公安厅将该案交由黄冈市公安局办理。黄冈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依法对该公司环保负责人涂某某作出了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决定。该案的办理有效的打击和震慑了一批恶意排污,肆意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 案例七:湖北东圣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 湖北省环境监察总队接到群众实名举报,称湖北东圣化工集团有限公司非法处置废弃催化剂五氧化二钒(属危险废物)。2016年8月31日,省环境监察总队现场督导宜昌市远安县环境监察大队对湖北东圣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硫磺制酸工段催化剂五氧化二钒购进、使用、产生、贮存、转移、处置的数量进行现场检查,并对相关人员行了调查。经调查核实,咸宁市崇阳县汪某某于2016年5月15日以300元/吨的价格,从时任湖北东圣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供应部部长张某某处购买废弃催化剂五氧化二钒56.86吨,转手卖于湖北枣阳熊集镇丁奇伟加工利用。经湖北省环保厅确认,汪某某、丁某某两人均无危险废物经营、收集、利用、处置相关资质。 查处情况: 2016年9月3日,远安县环保局以湖北东圣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涉嫌触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将该案移交远安县公安局。2016年9月21日,远安县环保局对其违法行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远环罚字〔2016〕25号),处罚款20万元,该公司已自觉履行。远安县公安局经立案侦办,查明张某某、汪某某个人严重污染环境犯罪事实。目前该案已侦查结束,远安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远安县检察院审查公诉。 案例八:湖北保丽纸业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 2016年9月12日晚上,湖北省环境监察总队会同孝感市环境监察支队对湖北保丽纸业有限公司进行突击检查,执法人员对该企业外排府河排污口进行取样。孝感市环境监测站监测结果显示,企业外排废水化学需氧量为4290毫克/升,超标46.67倍,氨氮为27毫克/升,超标2.38倍,悬浮物为196毫克/升,超标5.53倍,色度为130,超标1.6倍。 查处情况: 2016年11月23日,孝感市环保局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孝环改字〔2016〕32号),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016年12月22日,孝感市环保局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孝环罚字[2016]13号),对其处以罚款819万余元。 案例九: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 2016年11月17日,湖北省环境监察总队会同荆州市环境监察支队对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青峰基地4#锅炉水膜除尘及脱硫设施等治污设施停运,且未向环保部门报备;1#、2#锅炉外排烟气中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为颗粒物561mg/m3、二氧化硫2808mg/m3,分别超标7.04倍、7.02倍。同时,该公司望月基地污水处理站曝气池末端和二沉池前端接入清水管道,存在稀释排放的便利。12月3日,松滋市环保局依据省环境监察总队现场调查情况对该企业进行立案查处。 查处情况: 松滋市环保局已责令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1#、2#、3#锅炉停止运行,对3台锅炉及电柜箱等实施查封。依法对企业超标排污及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共计罚款200万元,并根据相关规定将企业相关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适用行政拘留。 案例十: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 2016年12月2日晚,央视财经频道《经济半小时》栏目曝光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违法排污问题。湖北省环境监察总队立即督促宜昌市、猇亭区两级环境监察机构连夜赶赴现场进行调查核实。12月3日,湖北省环境监察总队派出工作专班现场督导宜昌市环境监察支队继续开展排查。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813厂区造气车间造气循环水池废水溢流至雨水沟排入云池山洪沟。监测结果显示COD、氨氮、总磷浓度均超标。 查处情况: 2016年12月8日,宜昌市环保局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2016年12月19日,宜昌市环保局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及停产整治决定书》,处罚款252万元,并责令该公司停产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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