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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通报12起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
(时间:2016-5-23 9:33:04) |
5月21日召开的全市环境保护大会,通报了2015年以来我市发生的12起典型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具体如下: 一、河北大光明集团嘉晶玻璃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案 经调查,河北大光明集团嘉晶玻璃有限公司擅自改变燃料结构,使用高污染燃料重油,脱硫设施闲置未运行,长期超标排放污染物。对此,邢台市环保局约谈了沙河市政府,要求立即整改,依法严处,追责到位。沙河市政府已责令该公司停产治理,沙河市公安局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元某某和总经理助理庞某某予以行政拘留。沙河市环保局对褡裢环保所所长陈某某作出免职处理,给予环保驻厂员陈某某行政记过处分。 二、沙河市石子加工企业群违法生产污染环境案 经查,沙河市十里亭、綦村、新城、赞善等6乡(镇、办)多家石子加工企业无环保审批手续,无污染防治设施,粉尘无组织排放,污染大气环境。对此,邢台市环保局责成沙河市政府对辖区石子加工企业进行全面排查,集中整治。沙河市政府开展了石子加工企业专项执法行动,对有环保手续或属于采矿权整合范围的17家石子加工企业予以停产整治,不达标坚决不能恢复生产;对无环保手续、非法生产的石子加工企业采取“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拆除设备”等强制措施。目前,邢台市监察局正在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予以问责。 三、平乡县东闫庄村武学亮洗毛作坊私设暗管渗坑直排案 经查,平乡县东闫庄村武学亮洗毛作坊,在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建设1台立式燃煤锅炉和2台洗毛机,并投入生产,生产废水未经处理通过暗管直接排放至厂区渗坑和厂区南侧水渠,渠内废水水面长约900米。经邢台市环境监测站监测,废水中cod浓度为8860mg/l,超标220.5倍,氨氮浓度为6.8mg/l,超标12.4倍。对此,邢台市环保局责令平乡县环保局会同平乡镇政府对该洗毛作坊生产设备进行彻底拆除。目前,生产设备已拆除到位,平乡县政府正在依法依规对该违法行为以及涉案人员武学亮做进一步调查处理。 四、新河县万象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污染地下水环境事件 新河县万象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因工人操作不当,导致县城区西北部的供水管网末端受到污染,被认定为环境污染事件。对此,新河县政府对万象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予以关闭,分别给予县相关单位的相关责任人撤职、开除、行政记过或行政警告等处分。新河县公安局对涉案人员予以行政拘留。 五、宁晋县武西波电镀厂废水渗井直排案 经宁晋县环保、公安联合调查,宁晋县武西波将未经处理的镀铬生产废水直排到电镀车间内的渗井中。经取样监测,废水中重金属六价铬和总铬含量均超过国家标准3倍以上,涉嫌环境犯罪。对此,宁晋县公安局已将武西波等两名涉案人员抓获,目前已提起公诉,等待判决。 六、邯郸郝某某跨界倾倒危险化学品案 邯郸鸡泽县人郝某某等人将32桶危险化学品从鸡泽县运至我市沙河纬三路晶瑞玻璃厂东侧土路上倾卸,涉嫌环境犯罪。沙河市公安局对涉案人员郝某某实施了刑事拘留,目前已提起公诉,等待判决。 七、威县徐运潮电镀厂非法生产案 根据群众举报,徐运潮擅自在威县李寨村村北建设国家明令禁止的“十五小”电镀生产线,并将酸性电镀废水偷排至厂区西侧渗坑。经监测,废水中总锌超标882.5倍,重金属铬超标186倍,涉嫌环境犯罪。对此,威县人民政府组织公安、环保有关部门及所在乡镇,联合对徐运潮电镀生产线一举捣毁,并对该厂依法取缔。威县公安局对涉案人员徐运潮实施刑事拘留,目前县法院已判决。 八、河北九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非法生产案 经查,河北九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经环保部门同意擅自投入试生产,生产废水未经处理通过污水管道直接排放。对此,邢台市环保局会同威县环保局联合展开调查,依据该公司违法事实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立案处罚。威县公安局对该公司涉案人员杨振才予以行政拘留。 九、广宗县蒋兴国电镀厂污染环境案 经调查,广宗县赵家寨村蒋兴国电镀厂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的“十五小”企业,无任何污染防治设施,将含重金属物质的生产废水直排到厂区东侧土坑,构成环境犯罪。对此,广宗县政府对该企业依法取缔,县法院判决蒋兴国拘役4个月。 十、临西县河西镇小屯村倾倒有毒有害废水案 接群众举报,临西县河西镇小屯村村南有货车向小河倾倒生产废水。经查,山东省冠县人刘某将某工厂约18吨生产废水用货车拉运至临西县河西镇小屯村村南小河倾倒。经临西县环境监测站对残留水样进行监测,总锌含量为1043mg/l,总铬含量为24.4mg/l,确定为含重金属有毒有害废水,涉嫌环境犯罪。对此,临西县公安局将刘某抓获,县检察院已提起公诉,等待判决。 十一、临西县张某某水胶厂非法生产案 经调查,临西县大十二里村东张某某水胶厂未建设任何环保治理设施,擅自投产,长期直排污染物,对当地环境造成严重影响。对此,临西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厂立即停产,并联合所在乡镇拆除厂房设备。临西县公安局对该厂负责人张某某予以行政拘留。 十二、大曹庄刘云芳等土法炼油违法生产案 经调查,大曹庄管理区盐场后村刘云芳等人在村南擅自建设了国家明令禁止的“十五小”土炼油,无任何污染防治设施,炼油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大曹庄管委会对该土法炼油设备依法取缔拆除,大曹庄公安分局对3名涉案人员予以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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