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会议5月31日批准了《福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办法》对餐饮油烟污染等民生热点作出回应,明确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新扩改建产生油烟的餐饮项目。
《办法》要求,具备餐饮服务功能的建筑物,应当设置符合相关规范和环境保护要求的专用烟道、排污设施,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办法》还明确,已在上述地点开设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经营者应当加装专用烟道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实现达标排放;无法加装专用烟道且无法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的,应当逐步退出。对上述地点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不予办理小餐饮登记证或者不予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办法》还对防治油烟污染设置了法律责任,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封堵、改变专用烟道直接向大气排放油烟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油烟,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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