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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修订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
(时间:2023/1/9 11:15:39) |
《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7年10月1日施行以来,江苏省南通市在建筑垃圾源头分类、排放核准、运输管理、消纳处置等方面建立了完整的工作机制。随着建筑垃圾管理新问题的出现,为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南通市对《条例》进行了修订,新版《条例》已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本着“逐步扩大、循序渐进”的原则,新版《条例》将建制镇和集镇纳入管理范围,为建制镇和集镇管理提供了法律支撑。新版《条例》第三条增加了“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建筑垃圾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的内容;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增加了“建设工程、拆除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现场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的内容。《条例》的修改,强化了建设、施工单位的环境保护意识,通过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防止建筑垃圾处置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
新版《条例》取消了原《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许可证》的要求,将建筑垃圾处置全过程集中一证许可(即《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提高了行政审批效率。
新版《条例》第三十条修改为“市和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许可的单位进行考核评价,并向社会公布考核评价结果。考核评价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制定”。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和线上举报等监督方式”。将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许可的单位进行考核评价的结果对社会公布,提高了考评的透明度,同时,新版《条例》增加了线上举报的监督方式,为群众有效监督建筑垃圾管理提供了更多的依据和渠道。
此外,新版《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建筑垃圾管理实行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明确规定“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有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园林、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参与的联动执法机制,及时发现和查处建筑垃圾处置违法行为”。
新版《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行政处罚幅度进行了调整,特别是第三十六条规定“在城市管理部门批准设置或者批准地点以外的场所消纳建筑垃圾”“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最高可处一百万元的罚款;“委托未经许可的运输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最高可处十万元罚款;“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最高可处二十万元罚款;“未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的违法行为,最高可处二万元罚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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