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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十四五”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实施意见出台 |
(时间:2022/2/18 11:18:37) |
记者从荆州市住建局获悉,为实现“双碳”目标,着力推动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近日,荆州市出台《荆州市“十四五”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指出,“十三五”期间,全市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全部执行国家和湖北省现行节能标准,新增节能建筑面积1652.09万平方米,新增建筑节能能力26.18万吨标准煤。全市城区新建民用建筑自2018年7月1日起全面执行湖北省《绿色建筑设计与工程验收标准》,共有32个项目获得绿色建筑标识,总建筑面积587.34万平方米;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485.89万平方米;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面积97.1万平方米;“禁实”“禁现”工作取得成效;实现散装水泥供应量共1103.4万吨,预拌混凝土供应量1640.63万立方米,预拌砂浆应用量120.52万吨。
实施意见提出,“十四五”期间,要持续深入开展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全市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国家和湖北省现行建筑节能标准,广泛应用太阳能光伏、光热和空气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形式,规模化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进一步巩固“禁实”“禁现”成果,大力发展预拌行业和新型墙材,推广应用绿色建材。到2025年,全市城镇新建建筑100%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其中星级绿色建筑占比达到20%,城镇新建建筑能效水平比2020年提升15%,城镇新建建筑绿色建材应用比例达50%,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率达到97%以上。
实施意见明确,要持久开展绿色建筑创建行动,推进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要引导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提升绿色建筑品质;要加强绿色建筑运行管理,完善绿色建筑运行管理制度。同时,开展超低能耗建筑试点工作,探索近零能耗、零碳建筑、低碳示范区、低碳社区建设示范;在建筑用能领域推广高效电气化应用技术与设备,不断提升建筑电气化率;进一步加强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建设,扩大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覆盖范围,探索建立公共建筑能耗定额管理制度。
实施意见要求,全市各地要因地制宜采用可再生能源,提高利用效率,实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多元化发展;建立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的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和后评估制度,实现可再生能源的可持续开发和高品质应用。同时,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与城市更新,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鼓励将建筑节能改造作为提升类改造内容开展实施,形成统筹推进的节能、宜居综合改造模式。推动绿色建材产业发展,加强建材生产和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推广新型墙材建材应用,鼓励新型建材研发和生产,加强建材利废的循环经济发展。要提高绿色建材应用比例,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以及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项目优先使用绿色建材,打造绿色建材应用示范工程,发挥示范带头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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