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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出台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
(时间:2021-3-18 9:24:47)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和政府近日出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了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框架、程序规范、权限责任、结果运用等,将为依法开展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不断夯实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推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制度保障。在督察方式和对象上
  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采取例行督察、专项督察、派驻监察的方式,推动各地级市党委和政府、宁东基地党工委和管委会、自治区有关部门及重点区属国有企业,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在组织机构方面,明确成立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自治区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由自治区纪委监委主要负责同志和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成部门包括自治区纪委监委、党委办公厅、组织部、宣传部、政府办公厅、司法厅、生态环境厅、审计厅和检察院等。
  例行督察
  开展例行督察时,按照一次一授权的原则,经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批准,组建自治区党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承担例行督察任务,例行督察进驻时间一般为20天,督察内容既涵盖了中央环保督察关注的重点,又把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等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列为督察重点内容。督察程序包括督察准备、督察进驻、督察报告、督察反馈、移交移送、整改落实和立卷归档等环节。
  专项督察
  相较于例行督察,专项督察聚焦问题、突出重点、直奔主题、强化震慑,针对重点区域、领域、行业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以及中央和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不力的典型案件进行督察。
  派驻监察
  派驻监察工作具体由生态环境厅3个监察专员办公室承担,强化现场核查和日常巡查督导,推动督察常态化,做到严在平时、督在日常,突出建章立制、常态长效。
  督察结果将作为被督察对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密切支持、协助、配合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整改方案、边督边改、责任追究等应当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办法》赋予督察组个别谈话、走访问询、调查取证、约谈、责令作出说明等工作权限。明确督察组工作人员纪律,对督察权力予以规范和约束,同时做好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衔接,切实做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和移交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调查处理。
  《办法》在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基础上,结合宁夏实际,明确了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定位,强调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作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延伸和补充,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有机衔接、形成合力。同时又紧密结合宁夏实际,突出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和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点,强调依法督察、精准督察和科学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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