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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开始实施
(时间:2021-3-2 14:45:16)
  3月1日,《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正式实施。今后,违规排污最高将面临20万元处罚。
  五个明确
  1.明确了部门水环境管理职责分工,运用八条篇幅细化了在水环境工作部分政府重点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建立部门齐抓共管的监管体系;
  2.明确了排水管网的建设和保护有关要求,强调推进污水集中收集和处理,要求建立给排水管网档案管理制度,要求排污单位按规定设置排污口、检查井和标识;
  3.明确了南四湖的水质水量预警,建立了水位预警机制,强化了入湖河流监测设施建设;
  4.对畜禽养殖和废弃物治理方面,规模化和非规模化分类管理,提出适宜措施和要求,引导生态渔业养殖和渔业养殖园区化管理;
  5.明确了水生态保护的有关措施,提出了河湖岸线生态保护,因地制宜建设生态缓冲带,保障水体的生态功能。
  五个强化
  1.强化地下水的科学开发、利用和保护,细化了地下水合理开采的有关措施,提出城市地下水补给的有关对策;
  2.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列举了负有水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开的有关水环境信息,明确了畅通举报和奖励举报的相关制度;
  3.强化生态水质净化措施,要求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配套尾水生态净化工程,明确措施促进水质净化工程的建设、运营;
  4.强化再生水利用,要求政府出台再生水使用的政策措施,将矿井水资源纳入区域水资源系统,明确高耗水企业和城市绿化等领域优先使用地下水;
  5.强化农业农村领域水环境保护工作,引导发展生态循环农业,明确措施减少农田退水污染,要求积极推进农村污水收集处理。
  《条例》适用于济宁市行政区域内河流、湖泊、运河、湿地、水库、坑塘、沟渠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水环境保护。
  根据《条例》,济宁市将推进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的规划建设、扩容改造,提高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雨水收集口、雨水管道或者污水收集口、污水管道倾倒污物、垃圾等废弃物。禁止畜禽屠宰、餐饮、洗浴、洗涤、洗车经营者直接向外环境排放污水。对于违反《条例》规定违规排污者,将视情况给予警告或罚款处分,最高罚款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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