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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12月1日施行 |
(时间:2020-11-10 12:23:00) |
11月10日,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专题新闻发布会就《徐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进行发布。《徐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由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制定,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将于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再过20天,徐州人将正式迈入“硬约束”时代!你对徐州的生活垃圾分类要求到底了解到多少呢?你知道,徐州的生活垃圾是如何分类的吗?不按照条例规定乱放垃圾,屡教不改将会受到哪些实质性的处罚呢?一起来看看。 《徐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共八章五十四条,从生活垃圾管理的规划与建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条例适用范围 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建筑装修垃圾、绿化作业垃圾、餐厨垃圾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生活垃圾分类标准 可回收物:是指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有害垃圾:是指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包括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 厨余垃圾:是指居民家庭日常生活过程中产生的菜帮、菜叶、瓜果皮壳、剩菜剩饭、废弃食物等,易腐性垃圾、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餐厨垃圾、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水产品、畜禽内脏等有机易腐垃圾; 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源头减量 源头减量是生活垃圾分类的重要举措,也是当前推进生活垃圾全过程管理的薄弱环节和难点问题。循环经济促进法等上位法对促进源头减量都有相应要求,但大多为倡导性规定。为了提高源头减量措施的刚性,《条例》在第三章设立源头减量专章,针对特定对象提出了强制性要求,如限制商品过度包装、限制一次性用品使用等,同时在第六章“监督管理”中明确了市场监管、商务、邮政等部门的职责,确保源头减量落实到位。 目前,我市正积极推进市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开展居民小区“撤桶建点”。截至10月底,已完成市区1555个居民小区、3436处集中收集点建设,实行居民小区生活垃圾定时、定点投放;健全厨余垃圾收运体系,增配厨余垃圾驳运车辆40余辆,设置厨余垃圾转运点61处,实现家庭厨余垃圾专车专运;提升终端分类处置能力,完成徐州市第二焚烧厂建设,市区生活垃圾实现“全量焚烧”,对原有餐厨垃圾处理厂进行工艺升级改造、增加生产线,实现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农贸市场有机易腐垃圾一体化系统处理,截至10月底,共处置家庭厨余垃圾4445.62吨,农贸市场有机易腐垃圾5231.34吨。 或许您对实施垃圾分类还存有疑惑,小编归总了一些可能会出现的问题,希望对你会能有帮助。 相关问答 Q:普通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在生活垃圾管理方面都需要履行哪些义务呢? A:《徐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在指定的地点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标识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内。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厨余垃圾应当先在产生场所滤去水分,再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内。废弃家具、家用电器等大件垃圾,应当预约收集或者单独堆放到指定地点。如果违反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相关规定,个人最高可处罚500元,单位最高可处罚50万元。为了更好地鼓励、引导市民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条例》还规定,对于个人未在指定的地点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标识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内,应当受到罚款处罚的,经教育、劝诫后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并自愿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等社区服务活动的,可以不予处罚。生活垃圾管理还将实行信用管理制度,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应当根据社会信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单位或者个人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信息归集到本市信用信息平台,并依法对失信主体采取惩戒措施。 Q:关于小区、单位、公共场所、公共区域等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由谁负责,需要承担哪些义务呢? A: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以下简称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城市住宅区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实行业主自行管理的,执行机构或者管理人为管理责任人;农村居民点,村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和生产场所,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临时经营场所、商场、商铺、餐饮场所、宾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人为管理责任人;公路、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公共广场、公共绿地、公共水域、公共厕所等公共区域,管养单位为管理责任人;机场、车站、码头、文化体育场馆、公园、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管理责任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未确定的,由其作为管理责任人。物业服务合同中可以就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服务内容进行约定。 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公示生活垃圾的投放地点、投放方式等分类投放要求;按照相关规范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收集设施并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收集设施完好及周边环境整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行为进行指导、监督;督促投放人准确分类并投入指定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劝告、制止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规定的行为,对仍不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的,报告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处理;将责任区内生活垃圾的种类、数量、运输单位等情况录入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分别交由具备条件的单位收集、运输;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Q:对于“前端分类投,后端一车拉”等市民比较关心的分类收运、处置问题,《条例》做了哪些规定呢? A:对此,《条例》第五章用9条对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进行详细的规定,对分类管理责任人、收集运输单位、处置单位的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建立“不分类、不收运、不处置”制度。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管理责任人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该管理责任人,要求管理责任人进行分拣;管理责任人不分拣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可以拒绝接收,并报告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环境卫生等相关主管部门处理。管理责任人发现收集、运输单位不符合分类收集、运输要求的,应当报告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处理。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发现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该收集、运输单位,要求收集、运输单位进行分拣;收集、运输单位不分拣的,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可以拒绝接收,并报告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处理。 Q:单位或个人发现生活垃圾管理相关问题应该向哪个部门、怎么反映呢? A:《条例》规定:市、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生活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其所属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生活垃圾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下列规定负责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处置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市商务部门负责协调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可回收物、有机易腐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生活垃圾管理的行为进行举报。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将举报方式向社会公布,方便公众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并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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