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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自12月起实行
(时间:2020-7-31 8:10:07)
  《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将进一步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全程分类管理系统,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全覆盖。
  7月29日,天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泽庆介绍,依据国家有关标准,结合天津实际情况,将生活垃圾分为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条例》明确规定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全程分类管理系统,从而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全覆盖。 “《条例》分为总则,规划与建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资源化利用,社会参与,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十章共七十四条。明确规定我市生活垃圾管理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全程分类管理系统。”
  《条例》明确,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将生活垃圾按照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的分类标准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此外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回收网点或者其他回收经营者。《条例》还进一步完善了源头减量措施,对商品过度包装、一次性塑料制品、闲置物品再使用等作出了具体规定。王泽庆介绍说:“餐饮经营者应当在餐饮服务场所设置节俭消费标识,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餐饮经营者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餐具。旅游、住宿经营者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
  目前,天津常住人口1500余万,日产生生活垃圾约1.2万吨,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主任刘峰表示,将继续围绕体制机制建设、设施配置,不断扩大生活垃圾分类覆盖面。“进一步规范48个有害垃圾暂存点的运行措施,加强前段城市管理部门收集和后段生态环境部门指定的第三方运输、处理单位之间的衔接、配合。到年底,全市将一共运行13座生活垃圾处理厂,确保满足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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