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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郯城县:加快推广应用装配式建筑政策实利操作 |
(时间:2020-6-5 9:46:40) |
郯城县为加快推广应用装配式建筑,助益建筑建材产业转型升级和建筑安全质量品位有效提升,充分吸纳《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71号文件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广应用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的精神要义和规定要求,结合县情实际,制定出台了政策实利操作的实施意见,以县政府办公室文件形式印发全县执行。 日前郯城县出台这份文件对郯城县推广应用装配式建筑的思路进行了明确,坚持“先易后难、由简到繁、由单项突破到多项集成、由试点工程到全面推广”的步骤,政府投资项目装配式建筑先行试点,推动社会资本投资项目推广使用装配式部品部件,逐步扩大装配式建筑应用范围,自2020年起执行全县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15%以上规定。 对发展装配式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装配式钢结构建筑、装配式木结构建筑使用的主要部品部件列出指导性清单;积极培育政府投资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打造装配式建筑示范小区等,着力在学校、医院、体育场馆等公建项目建设中推广应用装配式钢结构建筑,要求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体的新建规模型公共建筑,以及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房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优先采用装配式技术建造,鼓励规模化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率先采用装配式建筑新产品新技术,不断提高装配率;试点推行建筑装修的标准化、模块化和通用化,倡导菜单式全装修,推动传统的装修方式向装配化转型,实现装修与建筑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施行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全过程跟踪管理制度,落实装配式建筑各方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为此,成立了郯城县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并将国家、省、市和县装配式建筑发展政策要求列为县规委会研究审议重点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则依据。 从五个方面明确了支持政策。 (一)强化用地保障。在建设用地安排上优先支持发展装配式建筑产业,对于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部品(件)生产企业,优先安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在土地供应时,将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具体要求列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和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纳入供地方案,并落实到土地使用合同中。 (二)实施税费优惠。对于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可参照重点技改工程项目,享受贷款贴息等税费优惠政策。符合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生产施工企业开发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将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部品构建生产企业优先推荐申报为高新技术企业,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三)加大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装配式建筑产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在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及贷款利率等方面予以倾斜。推进装配式部品部件评价标识信息纳入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授信等环节的采信系统。 (四)优化审批服务。对建设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项目和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的项目,在土地出让、项目立项、规划许可、招投标及施工许可等环节开辟绿色通道,缩短审批时间。对于政府投资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只有少数几家企业能够承建的,符合规定的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做出认定,允许采用邀请招标;对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建造的,按照规定可不进行招标。对装配式建筑优质诚信企业在资质认定、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中予以倾斜。 (五)完善激励机制。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应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增加的成本计入项目建设成本。使用按揭贷款购买全装修商品住宅的,房价款计取基数包含装修费用。对于建设单位主动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超低能耗技术建造的项目,其外墙预制部分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超过其地上规划建筑面积3%的部分),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施用装配式建筑技术设计建造且装配率达到规定要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适度降低标准提前予以预售许可,装配式建筑项目质量保证金计取基数可以扣除预制构件价值部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可以减半征收。对积极推广应用装配式建筑且装配率符合规定要求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使用装配式建筑的面积规模在信用等级评价时给予相应加分,结合该开发企业的信用等级情况,可适当降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对积极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的施工企业,优先推荐参加各类建筑领域的评优评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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