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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解读
(时间:2020-5-21 9:48:31)

   今年6月1日起,《铜陵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正式施行,这对铜陵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规范化,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有重要意义。近日,记者采访了市城管执法局、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对条例进行了解读。
   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生活垃圾主要来源于生活,工业、农业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垃圾不属于该《条例》适用范围。铜陵市将生活垃圾分为四类: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条例》适用于本市城镇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与运输、分类处置、资源化利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为推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带头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提高再生纸的使用比例,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政府采购应当按照规定,优先采购可循环利用的产品;商品生产者、销售者、运输者等落实限制过度包装,减少包装性废物的产生;餐饮、娱乐、宾馆等经营服务单位应当采取环保提示、价格优惠等方式引导消费者减少垃圾的产生,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在商场、超市、药店、书店等场所,推广使用环保布袋、纸袋和可降解购物袋;新建、改建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应当同步配置厨余垃圾就地处置设施;现有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应当逐步建设厨余垃圾就地处置设施。
   《条例》对分类投放提出了要求: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时段、地点,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收集场所,不得混合投放,不得随意倾倒、抛洒、堆放。怎样投放?可回收物应当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回收;有害垃圾应当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送至有害垃圾回收点,易碎或者含有液体的有害垃圾应当在采取防止破损或者渗漏的措施后投放;厨余垃圾应当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不得混入废餐具、包装袋等不利于后期处理的杂质;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家具、家电等大件垃圾,可以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单位回收,或者投放至指定的回收点。禁止将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危险废物、医疗废物以及园林绿化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
   分类收集、运输、处置是连接前端分类投放和末端资源化利用的重要环节。针对市民关注的分类投放后又被混装混运等问题,《条例》规定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建设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适应的转运站点,并配置分类运输车辆等设施设备;严格规范收运和转运行为,明确收运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分类收集、密闭运输,不得混装混运;建立“不分类、不收运,不分类、不处置”的拒收制度,保障全程分类效果的实现。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责任区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要求交付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收集、运输单位可以拒绝接收,并报告主管部门处理。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分类标准接收生活垃圾,发现收集、运输单位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要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拒绝接收,并报告主管部门处理。
   《条例》压实了垃圾分类各环节的法律责任,规定对未按规定分类投放、收运单位、处置单位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拒不分类、混装混运、跑冒滴漏、任性停业等行为将面临行政处罚。具体处罚如下:未按照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在规定的时间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未实行密闭运输的;在运输途中,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混合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等违反规定的行为都会面临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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