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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或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20-4-29 11:08:53)
   4月28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审议了《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草案修改稿共八章61条,或将于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记者看到,与草案一审稿相比,草案修改稿增加了“规划与设施建设”“源头减量与资源化利用”的内容,并对法律责任作了进一步规范和细化,分别对未按要求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场所的,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处置场所的,随意处理生活垃圾的,未按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等行为设定了相应的处罚。
   新建小区应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场所
   草案修改稿对生活垃圾治理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明确了要求,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和场所的布局和建设制定了标准。并提出了“协同处置利用基地”“静脉产业园区”等较为先进的园区建设理念。
   草案修改稿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用地用途。未经许可,不得在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用地周边进行开发建设活动。
   从事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村镇建设的单位,以及商场、集贸市场、车站、旅游景区、公(游)园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配套建设符合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的收集设施或者收集场所,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指出,建设单位或者经营管理单位未按照要求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市城市管理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要求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场所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草案修改稿强调,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场所的,由城市管理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促进源头减量和实现资源化利用是关键。草案修改稿指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改进燃料结构,发展清洁能源。加强产品生产和流通过程管理,避免过度包装,组织净菜上市和洁净农副产品进城,减少生活垃圾产生量。
   随意倾倒、焚烧生活垃圾的单位最高罚50万
   草案修改稿明确,本市生活垃圾分为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并强调,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焚烧生活垃圾的,或者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将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如何正确投放垃圾?草案修改稿指出,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中。其中,有害垃圾应当在采取措施防止破损或者渗漏后,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设施或者指定场所;厨余垃圾应当在去除原包装物、沥干水分后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设施或者指定场所,不得混入木竹、塑料、玻璃、金属等杂质;餐饮经营者、单位食堂等产生的餐厨垃圾,还应当进行渣水、油水分离并单独存放; 可回收物应当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设施或者指定场所,也可自行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经营者; 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设施或者指定场所。
   不得将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相互混合投放。医疗垃圾、建筑垃圾、大件垃圾、绿化垃圾、工业固体废物等非生活垃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得混投至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或者指定场所。 
   让垃圾分类真正落地,草案修改稿指出建立并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并明确了责任人应履行的职责。其中,未履行劝阻、制止不按规定投放生活垃圾行为;未设置标志清晰、便于识别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或者收集场所;未在显著位置公布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规范、收运时间、处置去向及责任人信息、监督电话等相关职责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强调,责任人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无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分类投放是第一步,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同样很关键。草案修改稿明确,市、县(市、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有资质的单位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并签订经营协议。
   不得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混合运输、混合处理,否则将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服务许可证,建立管理台账,并遵守相关规范,未遵守相关规范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活垃圾应当分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处置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置,可以循环利用的应当进行资源化利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生活垃圾。不得倒卖、变卖、转让厨余垃圾;不得生产、销售、使用以厨余废弃食用油脂为原料的食用油。畜禽养殖场、养殖企业等不得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并指出,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经营者未按照有关规定将厨余垃圾交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的,或者畜禽养殖场、养殖企业等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单位,应当取得服务许可证,按照相关规范分类处置生活垃圾。未按规范处置生活垃圾的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草案修改稿还强调,未经批准,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提前半年向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因设施检修、调整等原因确需停止运行的,应提前15日向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可进行停运检修。收集、运输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置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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