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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时间:2020-4-27 10:04:07)
   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是我国首部地方生态环境监测法规。4月23日,省市各有关部门座谈如何把这部创制性立法落到实处,真正为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装上法治“监测仪”。
   创制性立法剑指管理盲区
   按照中央部署,省委、省政府以提升监测数据质量为核心,将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作为生态环境保护三项基础性工程之一,进行了系统谋划和持续投入建设。
   经多年努力,当前全省水质自动监测站数量全国领先,空气自动监测站覆盖所有县市区,并在全国率先开展重点排污单位用电监控系统建设,率先实现重点源与国家联网全覆盖。特别是我省已建成涵盖监测、监控、执法、执纪于一体的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得到了去年6月来苏进行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的全国人大检查组高度肯定。
   但必须看到,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仍有不少管理盲区和法律空白,特别是监测机构设立、数据发布、质量监督等方面尚缺乏专门的法律或行政法规予以规范。一些地方和单位对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不重视、监测设施不完善、监测数据不严肃,还有个别企业和社会检测机构诚信缺失、弄虚作假、报喜不报忧,直接影响了生态环境监测功能和作用的有效发挥。
   对此,江苏省人大常委会主动担当,固化江苏已有改革成果和实践经验,推进创制性立法。经与多方共同努力,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成为生态环境监测领域全国第一部地方性法规。这部法规“江苏特色”鲜明,如强化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数字技术运用,着力构建覆盖全省、一体化的生态环境监测数据信息平台,以“双罚”等刚性处罚手段严厉打击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等都被列入。
   构建“天空地一体化”网络,形成“一本账”
   “《条例》在全国引起了广泛关注和强烈反响,生态环境部也给予高度评价,为全国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的出台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秦亚东认为,《条例》可操作性强,特别是针对长期存在的环境监测网络分散管理、监测行为监管不到位、监测信息不能互通共享等问题,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解决依据和保障途径。
   对互通共享、集中管理,《条例》从体制机制上明确,江苏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省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统筹组织建设、管理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就如何贯彻落实,秦亚东表示,省生态环境厅将妥善对接海洋、地下水、水功能区、温室气体等新划转监测职能,优化调整全省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十四五”全省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近岸海域、温室气体、声环境、生态状况监测点位,构建多层次、全方位的全省“天空地一体化”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眼”。
   “监测眼”的犀利离不开基层监测能力的强化,《条例》对此明确了新途径。常州市武进区生态环境局局长周建江说,《条例》规定地方“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监测机构提供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有效解决了基层环境监测系统任务重、人手紧的不平衡问题;社会监测机构受委托可以参与监督执法检查监测,既缓解了基层监测人员的压力,又保障了执法监测的质量,“实现了1+1>2的双赢。”
   对基层单位,《条例》还带来了新利好——明确由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牵头建设一体化的生态环境监测数据信息平台,基层环境机构可以共享相关数据、组织开展关联分析,“既减轻了我们县区一级基层部门的经费投入,又切切实实利于基层工作的开展。”周建江说。
   为建设一体化信息平台,各地正在推进监测数据全省联网,加快实现省市县、部门间数据互联互通。秦亚东说,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还将深化大数据、云计算、5G、物联网等新兴信息技术的综合应用,增强大数据综合分析与实战应用能力,提升监测信息产品的决策参考价值。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孙立新表示,将依托生态环境监测监控“一张网”和大数据平台,精准定位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利用科技手段推行“非接触式”执法,提升执法效能,做到“有事必查、无事不扰”。
   严防数据造假,避免“劣币驱逐良币”
   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是生态环境监测的生命线。《条例》围绕这一核心要求,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排污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责任都做了明确规定,按照“谁出数据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加以监管。
   周建江对此表示欢迎。他说,基层生态环境管理部门一直苦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管理第三方市场,缺乏真正的威慑力,《条例》明确了监管职责和相应处理手段。孙立新表示,他们将按照《条例》联合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严厉打击检测机构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对污水处理厂、电厂、生活垃圾等重点单位不定期开展飞行检查。”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副局长王俊胜也表示,将加强对环境监测机构基本条件、技术能力及检测行为的监督检查,“对各类环境检测违法行为坚持‘零容忍’,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依据《条例》,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将探索建立省检验检测机构信用监管制度,对不同信用等级的机构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并指导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与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完善共享机制,共享生态环境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信用信息。
   “《条例》鼓励支持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监测(检验检测)机构独立、公正提供生态环境监测服务,这树立了‘良币驱逐劣币’的正确导向。”管得更严,监测机构却表示欢迎。江苏新测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孔维维认为,《条例》的颁布给社会化检测机构规范化发展带来了新机遇,尤其是“谁出数据谁负责”的要求和对监测违规违法行为判定和处罚标准的细化,将更好规范第三方监测机构服务行为,引导监测行业自律,推动形成社会监测机构相互约束、相互促进的局面。
   高质量的监测数据还需有效的传播。秦亚东表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将抓紧建立统一的信息发布机制,也建议其他相关部门发布相关信息时,应与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协商一致或采用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公开发布的生态环境监测信息,确保发布“一种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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