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到收藏夹 注册会员 | 忘记密码 | 退出
关键字:
政策法规|废气治理|噪声控制|环境监测|固废治理|清洗与清理|环保前沿|环保技术|土壤修复|绿色建筑
化工|水处理|环保设备|国际视野|企业动态|技术专题|人物访谈|推荐案例|
>>首页 >> 商业资讯 >> 政策法规资讯 >> 查看资讯信息
订阅社区杂志
江苏出台全国首部生态环境监测地方性法规
(时间:2020-4-3 8:50:00)
   4月2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对5月1日起将施行的《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解读。该《条例》是全国首部生态环境监测地方性法规,标志着江苏生态环境监测将有法可依。
   “《条例》的制定出台,是对生态环境监测立法空白的弥补,将有力促进环境监测事业良性发展。”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监测处处长刘晓蕾表示,长期以来,生态环境监测缺乏专门的法律或行政法规予以规范,在监测机构建设、职能定位、监测市场监管、数据弄虚作假打击、责任追究等方面一直缺失法律依据。
   刘晓蕾介绍,江苏生态环境监测出现许多问题:监测信息缺乏统一监管;基层监测队伍严重不足;监测质量管理责任意识淡薄,监测行为不规范;监测数据失真、造假问题频发;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服务水平良莠不齐,市场恶性竞争现象突出。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江苏生态环境监测事业的发展。
   据了解,《条例》共分六章四十七条,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监测活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重点建立了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监测机构监督管理、点位管理、污染源监测、监测信息公开与共享等制度。
   从法规制度上,《条例》明确了一些“刚性”规定。“《条例》创设了四项主要制度,包括地方政府每年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环境监测情况制度、监测设施保护单位制度、监测数据报告真实性责任制度和重大环境信息统一发布制度。”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法规标准与科技处副处长李缨说。
   对于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条例》也做了相关规定,加大了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弄虚作假的处罚力度。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应当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资质认定主管部门应当撤销。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法规标准与科技处主任科员黄春雷解释,这一规定的特点一是实行“双罚”,即罚机构,又罚个人;既有财产罚,没收罚款和10-50万的罚款,又有名誉罚,警告;还有资格罚,撤销资质认定证书。处罚的力度显著加大。同时,把处罚的权力赋予生态环境部门,从根本上解决了之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第三方机构的违法行为没有处罚手段的问题。
关闭窗口打印该页
推荐图片
安徽省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向滁州市反馈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决策部署,2019年9月23日至10月29日,省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滁州市开展了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并形成督察意见。经省 
热点文章
关于我们 | 会员服务 | 广告服务 | 网站声明 | 诚聘英才 | 网站地图 | 网上有名 | 加入收藏 | 意见反馈
网站服务热线:010-56350733   媒体合作:010-56350733   北京中兴聚源科技有限公司  Email: gjjnhb#gjjnhb.com(#改为@)
经营性网站许可证京ICP080572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京ICP备09007515号-5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1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