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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印发北京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第一部党内法规
(时间:2020-3-20 8:51:59)
   3月13日,北京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第一部党内法规《北京市贯彻〈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的印发充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进首都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坚定意志和坚强决心。
   《实施办法》贯彻《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以下简称《中央规定》)精神,按照“筑牢基础、突出特色、依法依规、注重实效”的原则,结合实际,明确了本市生态环保督察体制,突出了督察的精准有效,推进了督察程序和权限的法制化,加强了督察内部管理的规范化。
   2020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关键之年,《实施办法》的出台将为推动各级政府履职尽责,决胜污染防治攻坚提供坚强制度保障。
   《实施办法》分为总则、组织机构和人员、督察内容和程序、督察纪律和责任、附则,共五章五十条。主要内容体现在五个方面。
   明确工作体系。市委生态文明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小组负责统筹推进本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组长由市委副书记、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
   延伸督察内容。北京市严格落实《中央规定》的督察内容,明确将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高质量发展等内容纳入督察范畴,并围绕延伸和补充中央督察,将“配合开展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督促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纳入重点工作事项,狠抓整改落实,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上下联动、有序衔接,形成督察工作合力。
   突出精准督察。本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类型包括例行督察、日常督察、专项督察和派驻督察。原则上在每届市委任期内,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委、区政府(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以及有关市属国有企业开展例行督察。对有关督察对象分区域、分领域开展日常督察,按计划调度、督促中央和本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落实。针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组织开展专项督察。必要时,在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的区及有关市属国有企业等单位派驻专门人员,开展派驻督察。既落实《中央规定》,开展例行督察、专项督察和派驻督察,又结合本市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注重日常督察,突出持续用力、久久为功。
   注重结果应用。本市坚持问题导向,按照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终身追究的原则,构建有效的责任追究体系。督察结果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送有关组织(人事)部门,督察发现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失职、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将按照不同情形移交给纪检监察、检察、司法等部门,进一步依纪依法强化问责,增强督察工作的严肃性、操作性。
   严肃内部管理。本市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市委贯彻落实办法,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的纪律和责任进一步明确。不仅对被督察对象提出纪律要求,更多的是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人员进行规范和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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