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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全面推行公示等三项制度
(时间:2019-9-26 8:49:21)
   9月24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在生态环境行政执法领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
   《实施方案》结合我市生态环保工作实际,有效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许可等行为。不断健全环境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机制,做到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推动全市环境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整体大幅提升,让环境行政执法社会满意度不断提升。
   《实施方案》明确,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职责,规范信息公示内容的标准、格式,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确保公开信息的合法性、准确性和安全性。强化事前公开,主动公开行政处罚自有裁量基准等规范性文件,机构设置、工作职责、执法人员等信息,编制发布权责清单。规范事中公示,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过程中,公示执法身份,做好告知说明。行政许可、群众来访受理等政务服务窗口、办事大厅等场所应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加强事后公开,及时公开执法决定,动态更新信息内容,建立执法信息定时报送制度。 
   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根据不同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情况、执法环节,通过文字、音像等方式记录行政执法全过程,按规范归档保存,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规范记录内容,包括文字记录、音像记录。严格储存归档,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归档保存。完善执法案卷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案卷内的音视频资料做好相关备注。发挥记录作用,在开展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过程中,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的作用,建立健全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做到可实时调阅,切实加强监督,确保行政执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规范、合法、有效。
   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在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前,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明确审核机构,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法规处作为涉及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机构,市生态环境局法规处作为涉及行政强制的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机构。明确审核范围,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应进行法制审核。明确审核内容,严格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等。明确审核责任,送审材料报送要求和审核的方式、时限、责任,建立健全法制审核机构与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审核意见不一致时的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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