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到收藏夹 注册会员 | 忘记密码 | 退出
关键字:
政策法规|废气治理|噪声控制|环境监测|固废治理|清洗与清理|环保前沿|环保技术|土壤修复|绿色建筑
化工|水处理|环保设备|国际视野|企业动态|技术专题|人物访谈|推荐案例|
>>首页 >> 商业资讯 >> 政策法规资讯 >> 查看资讯信息
订阅社区杂志
覆盖垃圾分类全周期管理,这部地方立法开启了新时尚
(时间:2019-2-19 10:07:13)
   如今,生活垃圾正迎来一次前所未有的变革。随着《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正式审议通过,上海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等全流程将进入法治轨道,以期实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其中,在对源头减量作出强制性规定的同时,《条例》还强化了关于违反收集、运输活动规范的处罚。
   推行20多年后,生活垃圾分类正式进入上海“顶层设计”,并成为刚性约束。
   公开资料显示,2018年上海全市每日生活垃圾清运量接近2.59万吨,年均生活垃圾产生量超过897.87万吨。对上海而言,实施强制性的垃圾分类,已是迫在眉睫。而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处理,则被视作走出“垃圾围城”困境的有力路径。早在2000年,上海就被列为全国首批8个垃圾分类试点城市之一。上海《政府工作报告》显示,2018年上海全市建成了超过3347个再生资源回收点,开工建设数十个垃圾资源利用设施。
   也正基于此,历经多次删修的《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于近日在上海市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条例》明确以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目标,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的全程分类体系。同时确立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模式,强调垃圾产生者(单位和个人)、投放管理、收集、运输及末端处置等各环节都要分类,清晰划定了各级政府管理职责。
   源头减量,是当前垃圾分类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和难点。为此,《条例》分设了促进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处理专章,将管理范畴延伸到两端,涵盖了全链条。此次《条例》明确“四分法”,包括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和干垃圾4种。其中,湿垃圾被定义为易腐垃圾,“是指食材废料、剩菜剩饭、过期食品、瓜皮果核、花卉绿植、中药药渣等易腐的生物质生活废弃物。”对于厨余这类湿垃圾,鼓励就地处理,减少末端填埋、焚烧处置的量。
   垃圾分类纷繁复杂,需要每个环节都下足功夫。今后,运输过程中垃圾混装的情况也将被严格禁止。当前,上海既有绿色账户等正面鼓励政策,未来也将有对做得不到位的行为处罚规定,有奖有罚。《条例》指出,“个人如果混合投放垃圾,最高可罚200元;单位混装混运,最高可罚5万元。”收运企业混装混运等违反分类原则的行为,未来可能会被记入企业诚信记录体系,情节严重的会被强制退出市场。
   与运输清理环节相匹配的是,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也融入进法治框架。《条例》要求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其中个人混合投放垃圾,最高可罚200元,单位混装混运最高可罚5万元。管理责任人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区分单位、居住区、公共场所的不同情况确定相应的管理责任人,并明确其权利义务。另一个立法亮点是明确建立可回收物回收体系,推进生活垃圾分类与再生资源回收“两网融合”。
   针对特定对象提出了强制性要求,积极推进产品包装物、快递包装物减量工作。届时,全市旅馆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日用品,餐馆、外卖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餐具。《条例》覆盖的快递企业,不仅限于上海市的快递企业,凡快递企业在上海市开展经营活动的,均纳入条例管辖范围。“接下来,建立分类处置体系,建立全程分类收运系统,抓好全封闭规范运行管理。”在住宅小区和农村居民点要设置上述四类垃圾的收集容器,且颜色、图文标识应当统一规范、清晰醒目。
   《条例》还为后续配套政策的出台打下基础,包括明确未来将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此外,围绕已通过审议的《条例》,上海全市还将陆续出台20多个配套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其中大部分将在今年内颁布。
关闭窗口打印该页
推荐图片
国内外专家学者汇聚沈阳 共商大气污染预防 
  为推动亚太经合组织(APEC)各成员经济体中小企业间的国际技术交流与合作,推动中外中小企业在环保产业技术领域发展,加速企业间成果对接与洽谈,由第十届APEC中小企业技术交流 
热点文章
关于我们 | 会员服务 | 广告服务 | 网站声明 | 诚聘英才 | 网站地图 | 网上有名 | 加入收藏 | 意见反馈
网站服务热线:010-56350733   媒体合作:010-56350733   北京中兴聚源科技有限公司  Email: gjjnhb#gjjnhb.com(#改为@)
经营性网站许可证京ICP080572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京ICP备0900751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1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