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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出台《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
(时间:2018-1-31 9:48:58) |
近日,张家口市出台《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办法明确,对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过程中不履职、不当履职、违法履职、未尽责履职,导致产生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该办法共计六章、三十一条,分别从生态环境保护职责、责任追究事项、责任追究方式、责任追究程序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规定。 办法明确,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决策、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落实好责任主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办法规定,各级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主要领导责任。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终身追究的原则,既严格追究责任,又依法保护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积极性。 张家口肩负着首都水源涵养功能区和生态环境支撑区“两区”建设的重任,该办法的出台,对于当地生态环境的保护将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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