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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出台环境保护工作奖惩办法
(时间:2017-12-6 9:06:01)
  近日,庆阳市委市政府出台《庆阳市环境保护工作奖惩办法》。据悉,这是庆阳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工作激励约束机制的第一份奖惩性文件。 
  《办法》规定,环境保护奖励依据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中(终)期考核结果,分环境保护年度奖,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和土壤污染防治奖及环境保护突出贡献奖。环境保护年度奖是对年度考核结果优秀的县区奖励20万元;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市直单位,依等次给予3万元、2万元奖励;对在全市环境保护工作中成绩优异的个人授予“庆阳市环境保护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奖励1000元。《办法》规定,在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上,对全面完成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终)期目标任务且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县区奖励20万元、市直单位和企业奖励5万元,并授予“庆阳市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对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较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或者在环境应急救援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授予“庆阳市环境保护突出贡献奖”,根据贡献,单位奖励5―10万元,个人奖励1万元。 
  《办法》同时规定,环境保护惩处实行随时惩处与年度(终期)惩处相结合。县区党委政府、市直部门、企事业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存在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部署措施不力、成效不明显,致使本辖区环境问题突出或者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年度环境保护工作考核不合格;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对省、市挂牌督办、预警监控的环境问题、环境隐患整改不力;辖区发生较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危害严重、影响恶劣;在化解环境矛盾纠纷、排查整治环境风险隐患、应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灾害)事件等方面处置不力等情形,采取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约谈告诫、一票否决、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取消当年评先选优资格、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等方式进行惩处。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按照《甘肃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相关规定,进行追责,构成环境污染犯罪的,由环保部门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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