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订阅社区杂志 |
山西省出台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奖惩方案 |
(时间:2017-11-14 8:58:19) |
11个市环境空气质量变好或是变坏,省里将给予相应的奖励或者惩罚。为进一步激发地方政府大气污染治理的积极性,落实和强化地方政府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持续改善我省环境空气质量,我省近日制定了《山西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奖惩方案(试行)》。 《方案》规定,对当月监测结果差于考核基数的城市,进行资金扣罚。对当月监测结果好于考核基数的城市,给予资金奖补。当月城市PM2.5、PM10、二氧化硫浓度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的,不进行扣罚。 采暖期主要考核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PM2.5、二氧化硫。非采暖期(4月-10月)考核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PM2.5、PM10。 《方案》明确,资金扣罚对象为当月指标监测结果同比或高于全省平均值的城市。PM2.5、PM10、二氧化硫浓度与考核基数相比,差值在5个微克以内(含)时,扣罚资金系数为10万元/微克,在5个微克以上时,扣罚资金系数为20万元/微克。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与考核基数相比,差值在2个数值(含)以内时,扣罚资金系数为20万元/个数值,超过2个数值时,扣罚资金系数为40万元/个数值。 资金奖励对象为当月监测结果同比改善和好于全省平均值的城市。考核城市各单项指标环境空气质量奖励和扣罚资金相抵即为该城市当月环境空气质量奖惩资金。 《方案》规定,环境空气质量扣罚资金的80%用于对各市空气质量奖励,20%由省级统筹使用。各市环境空气质量奖励资金统筹用于行政区域内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方面的项目。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省环保厅负责每月对各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奖惩结果进行核算,将奖惩结果通报各市人民政府并在媒体公布。年终,省财政厅依据省环保厅出具的考核结果汇总情况报告通过结算统一进行扣缴与奖励。同时,考核数据采用经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审核后的各设区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发现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将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
|
|
|
推荐图片 |
|
热点文章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