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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大气环境监测专项实施方案 |
(时间:2017-8-11 10:28:39) |
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工作的基础,全面、真实、有效的环境监测数据是环境决策管理的支撑和保障。为全面掌握全省大气环境质量现状及变化趋势,进一步摸清大气固定污染源及机动车排放情况,为推进大气污染治理提供依据和支持,河北省环保部制定了《河北省大气环境监测专项实施方案》。 工作目标 2017年:完成全省142个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事权的上收,在168个县(市、区)加密增设194个监测点位,发布全省168个县(市、区)空气质量排名,在传输通道所有县(市、区)和国家级工业园区推行网格化监测;完成1639家企业在线监测设施安装;在省界、城市环路和主干道安装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设备。 2020年,建设2个环境空气质量背景站;完善质控手段,建设省级大气环境质控实验室及移动监测系统,建成省级空气质量综合分析大数据平台;所有工业企业实行24小时在线监控,235家省级工业园区建成空气站;构建全省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网络。 重点任务 1、优化自动监测网络 1.完善全省空气质量监测网络。2017年3月底前,完成142个县(市、区)空气质量监测事权上收;10月底前,增设194个自动监测站点,实现每个县(市、区)至少2个点位;在位于全国排名后10位且未开展网格化监测的邯郸、邢台2市开展网格化监测;位于传输通道8城市的1464个乡镇均布设小型空气站,监测细颗粒物和二氧化硫两项主要指标,实现监测点位全覆盖。(牵头责任部门:省环境保护厅) 2.扩大污染源自动监控范围。全面掌握全省工业企业固定污染源在线设备安装情况,按照“应装尽装,稳步推进”的原则,在目前已经在线联网779家企业的基础上,扩大在线监测范围,原则上依据排污总量大小依次完成。2017年完成1639家企业在线监测系统安装;2020年,所有的工业企业全部安装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实行24小时在线监测,并实现与环保部门联网。(牵头责任部门:省环境保护厅) 3.加强工业园区在线监控。在工业园区建设小型空气自动监测站,实现对园区企业无组织排放状况实时监控。2017年完成11家国家级工业园区设备安装;2018年完成235家省级工业园区设备安装;2020年,所有规模以上工业园区全部安装空气自动监测站。(牵头责任部门:省环境保护厅) 4.建设机动车尾气监测网络。每个县(市、区)至少设置一个机动车污染检测机构。在全省高速、国道、城市快速路及主干道布设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点,2017年,在全省省界主要路口安装50套柴油车遥感监测设备,建成机动车排放云计算中心;2018年,在全省城市环路和主干道设置150个机动车遥感监测点;2020年,建成完善的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网。(牵头责任部门:省环境保护厅;主要承办部门: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 5.建设空气质量大数据平台。2018年底前,建成省级空气质量综合分析大数据平台,将环境空气质量、固定污染源和机动车尾气在线监测数据,以及地理信息、气象数据等统一接入,对数据进行深入分析,打通环境监测到监管的通道,对区域管控目标提出规划路径和实施建议。(牵头责任部门:省环境保护厅) 6.建设全省空气质量背景站。2020年底前,建成2个省级空气质量背景站。在现有监测因子基础上,增加负氧离子等生态指标,对华北地区大气本底值变化情况进行研究。(牵头责任部门:省环境保护厅) 2、加强内部质量控制及外部监督 7.推行第三方运维机制。环境空气质量、工业园区以及机动车尾气在线监测设施的运行与维护,全面推行第三方运维机制,第三方运维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新增固定污染源在线监测设施采取政府监管、企业负责、自行运维或采取第三方运维模式,企业和第三方运维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牵头责任部门:省环境保护厅) 8.环境空气监测质量保障。构建省级环保部门及驻市监测机构为责任主体的质量控制体系,实施卫星监控等新技术手段,建设和完善省级质控实验室,开展量值溯源和传递,加强内部质量控制。 强化对第三方运维机构的监督管理,明确考核标准。采取驻市检查、交叉检查等多种形式,加大抽查力度,实现外部监督常态化;引入社会监督,2017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开全部环境空气自动子站监控视频。(牵头责任部门:省环境保护厅) 9.污染源监测质量保障。企业和第三方运维机构及其负责人对自动监测数据质量负责,市级环保部门负责日常监督,开展在线设施的巡检、比对;省级环保部门加强抽检力度。(牵头责任部门:省环境保护厅) 10.机动车尾气监测质量保障。强化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日常监管。结合遥测倒查和巡查暗访等方式做到监管全覆盖。每年完成50%以上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抽查和3个批次以上新车一致性检查,确保机动车检测规范有序。(牵头责任部门:省环境保护厅、省质监局、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 3、深入实施信息公开 11.实时公开环境质量信息。按照“能公开、尽公开”的原则,自2017年4月起,向社会公开全省168个县(市、区)环境质量实时监测数据;11月底,实现微信平台数据发布。(牵头责任部门:省环境保护厅) 12.公布环境质量排名。引入奖惩机制,自2017年4月起,每月、每季度向社会公布全省168个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以及改善率排名。(牵头责任部门:省环境保护厅) 13.公开企业排污信息。按照《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的要求,重点企业向社会实时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并在厂区外围显著位置设置电子显示屏,接受群众监督。(牵头责任部门:省环境保护厅) 14.公开机动车排污信息。各市县政府要将机动车尾气检测不合格车辆信息予以网上公开;省级有关部门要在主要路口设置显示屏,显示遥测超标车辆信息。(牵头责任部门:省环境保护厅;主要承办部门: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 政策措施 15.制定《河北省环境空气生态补偿监测管理办法》。按照“将环境空气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和“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以各市县细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季度平均浓度同比变化情况为考核指标,建立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机制。(牵头责任部门: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 16.完善对第三方运维管理的政策法规。出台《河北省环境自动监测第三方运维机构管理办法》,明确委托方、监督方和第三方运维机构的职责,因监督和维护不到位及弄虚作假需承担的经济、法律责任。(牵头责任部门:省法制办;主要承办部门:省环境保护厅、公安厅) 17.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建立环保、公安联动执法机制,加强部门协调配合,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确保监测数据真实性。(牵头责任部门:省环境保护厅、公安厅) 组织保障 18.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目标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对工作任务目标分解,严格落实目标责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部署、调度会,在政策、资金、人员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19.完善规章制度,强化日常监督。完善监测质量控制制度,采取交叉检查、联合执法,定期督导,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确保监测数据真实有效。(牵头责任部门:省环境保护厅) 20.严格考核问责,引入退出机制。对干预大气环境监测、弄虚作假的相关行政负责人及监测工作人员要严肃查处和问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建立第三方运维机构诚信体系和黑名单制度,明确责任,加强管理,对于诚信缺失、弄虚作假的机构,实行黑名单公告和淘汰退出制度。(牵头责任部门:省环境保护厅、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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