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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修订环保条例 居民区禁止噪声污染首次入法
(时间:2017-7-25 15:37:51)
  7月25日,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厅长于会文受省政府委托,就《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下称《条例(修订草案)》)向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作报告。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环境形势日趋严峻,环境保护面临新情况新问题,在此背景下,四川启动修订环境保护条例。于会文在报告中说,此次修订对环保条例作了大的调整,最突出的包括增加土壤、噪声、畜禽养殖等过去尚属薄弱领域的污染防治规定,以及加大环境违法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新增了部分处罚条款等。修订后的条例由原来的五十四条增加到七十五条。
  居民楼200米范围内禁止噪音污染
  中高考期间违反最高处罚5万元 
  《条例(修订草案)》中首次对噪声污染防治做了详尽规定,明确“在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以及学校、医院、机关周围200米范围内,禁止从事产生噪音和振动污染的生产、娱乐、集会等相关活动。” 根据处罚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修订草案)》强调,“除抢修、抢险作业外,禁止高考、中考期间在噪声敏感集中区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如果违反拒不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围绕噪声污染防治,还有更多法律责任的规定,如工业企业噪声超过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
  值得一提的还有,结合“土十条”和国家正在起草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四川修订草案对土壤污染防治作了相应规定。比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将土壤污染物含量达到或者超过限值的地块向社会公布。
  “两法衔接”首次入法 
  将“两法衔接”明确写入《条例(修订草案)》是又一亮点。规定建立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环保、公安和检察院要开展协作,统一法律适用,建立线索通报、案件移送、资源共享和信息发布等工作机制。
  封面新闻记者同时发现,《条例(修订草案)》细化了按日连续计罚情形。第六十二条明确了六种按日计罚行为,比国家增加了1个条款和3种情况。具体包括没有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违法排放、倾倒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危险废物等有毒物质的;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排放总量控制排放污染物的;通过烟气旁路、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按照规定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以及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也就是说,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上述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此举透露四川重拳治理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决心。
  此外,环境保护督察和环境监察制度被写入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建立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省政府定期对下级人民政府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情况、落实环境保护一岗双责情况等进行督察。建立省环境保护监察制度,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过向市(州)或者片区派驻环境监察专员等形式实施环境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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