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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
(时间:2016-8-29 11:00:48)
  记者近日从中共青海省委组织部了解到,《青海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日前正式印发实施,这意味着青海党政领导干部在与生态环境有关的工作中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无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退休都将被追责。
  实施细则规定,青海省乡(镇、街道)以上党委、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以及工作部门有关机构领导人员,在贯彻落实中央和青海省委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中,如果违背自然生态规律和科学发展要求,违反有关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政策、法律法规,不履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责任人不论是否调离、提拔或退休,都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追责。
  实施细则明晰了责任主体,细化了追责情形。针对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决策、执行、监管中可能出现的不作为、乱作为而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突出问题,确定了4类责任主体的32种具体责任追究情形。
  实施细则规定,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在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选拔任用工作中,要将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生态效益等情况作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班子综合研判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对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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