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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环保厅试点征收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
(时间:2016-6-13 9:01:03)
  随着国家发改委、环保部等部门发布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逐步施行,辽宁开始对试点行业征收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
  据辽宁省环保厅日前发布的《省本级排污费征收公告》,截至目前,辽宁已对43家省本级企业征收排污费1771.8万元,多为钢铁和电力企业。其中,位列前3位的分别为鞍钢股份有限公司鲅鱼圈钢铁分公司364万元、鞍钢集团朝阳钢铁有限公司196万元、朝阳燕山湖发电有限公司155万元。
  近日,辽宁对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征收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今后,辽宁将执行差别征收,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浓度高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限值,或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加1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2种情况的,加两倍征收排污费。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此外,企业生产工艺装备属于淘汰类的,则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指特定条件下具有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的统称。具有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主要包括非甲烷总烃(烷烃、烯烃、炔烃、芳香烃)、含氧有机化合物(醛、酮、醇、醚等)、卤代烃、含氮化合物、含硫化合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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