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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环保厅通报一批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时间:2016-6-3 9:44:16)
  6月3日,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一批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据了解,自去年1月1日新的《环保法》实施以来,全省环保、公安等部门综合运用“按日计罚”、“查封扣押”、“停产限产”、“移送行政拘留”和司法移送等新的执法手段,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取得显著成效。据统计,截至今年4月底,全省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共实施限产停产402起,查封扣押94起,按日计罚6起,移送行政拘留案件150起,实施行政拘留126人次;全省办理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23起,起诉57人,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起到了极大的震慑效果。继我省去年“六·五环境日”发布一批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后,今天我省再次公布15个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具体如下。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案例: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兴金鸡岩重金属环境污染案
  办理单位: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
  简要案情:靖州兴金鸡岩采石场在开采过程中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开采方式不当导致山体滑坡,2014年2月因连续高温之后的降雨,导致靖州兴金鸡岩采石场滑坡矿区发生自燃现象,废气无组织任意排放,采矿区域及周边空气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同时,滑坡废渣浸出的废水污染与矿山相连的文昌溪,造成溪水中的重金属铜、锌、镉含量严重超标,威胁下游水源。
  查处情况:2014年9月,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将该案件依法移送靖州县苗族侗族自治公安局,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受理并立案调查,于2015年2月3日以涉嫌污染犯罪移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15年10月14日,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污染环境案进行了判决:法人洪承周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其余3位管理人员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会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如开矿等)特定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相关行业和活动。
  案列: 岳阳市云溪区“6·7”文桥白荆村倾倒填埋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办理单位:岳阳市环保局云溪分局
  简要案情:2015年6月7日,岳阳市环境保护局云溪区分局接到群众投诉,反映在文桥镇白荆村上下畈组山地有人填埋化工残渣,气味难闻。接到举报后云溪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区环保部门联合公安机关进行调查。经查,云溪本地人肖某为节省处置费用,组织邓某等人将存放在岳阳市云溪区科农养猪专业合作社仓库的化工残渣进行转移,并填埋于云溪区文桥白荆村上下畈组原垃圾填埋场处,共计20余吨。经取样检测,该化工残渣认定为危险废物。
  查处情况:2015年6月10日,岳阳市环境保护局云溪区分局将案件依法移送给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立案侦查。2015年7月10日,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立案侦查。2015年7月18日,经云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肖某、邓某、秦某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依法逮捕,夏某取保候审。2016年1月26日,云溪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肖某、邓某、秦某和夏某提起公诉;2016年4月19日,云溪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暂未宣判。
  案例: 湘潭县上马垃圾填埋场通过暗管排放渗滤液,不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案
  办理单位: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简要案情:2016年3月30日,省厅环境监察局对湘潭县上马垃圾填埋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问题: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外排废水氨氮、总氮浓度超标;私设三处暗管,部分渗滤液未经处理通过暗管排入外环境,外排废水超标等环境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省环保厅联合公安部门和市县环保部门进行立案查处,责令排污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1.86万元。上马垃圾填埋场立即拆除了三处暗管,并采取截流措施,将渗滤液进行安全处置。我厅依法将本案移送至省公安厅,湘潭县公安局已对县城管局环卫处2名责任人各行政拘留6天。湘潭县人民政府及时开展责任追究,先后对5名责任人实施行政问责。
  案例: 紫阳麻业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案
  办理单位:汉寿县环境保护局
  简要案情:2016年5月1日,常德市汉寿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根据环保志愿者举报对紫阳麻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水污染防治设施已损坏未及时维修,生产污水未经有效处理直接外排,经采样监测总排放口废水COD、悬浮物、氨氮浓度均超标。
  查处情况:汉寿县环保局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责令停产整治,处以人民币贰拾伍万元罚款。目前,企业已整改到位,罚款缴纳到位。汉寿县公安局对该公司1名直接责任人员刘某实施行政拘留5日。
  案例: 汨罗市“4·07”仇某某非法处置医疗废物污染环境案
  办理单位:汨罗市环境保护局
  简要案情:2016年4月7日,汨罗市环保局接到群众举报,汨罗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前往现场调查核实,发现在罗市古培镇杨柳村三组,村民仇某某私自建设的作坊内有几名工人正在对医疗废物进行分拣、破碎,生产废水一部分经雨水沟直接外排。据仇某某交待,这些医疗废物是2016年2月从各地收购来的,已加工处理的有20多吨,都贮存在作坊内,未处理的也有20多吨。
  查处情况:汨罗市环境保护局对现场的医疗废物予以扣押,经计重达52吨,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处理,目前经公安部门侦查,已经对9名涉及该案的嫌疑人实施刑事拘留,案件仍在进一步深挖之中。
  案例: 邵阳市唐人发发制品有限公司违法排污案
  办理单位:邵阳市环境保护局
  简要案情:邵阳市唐人发发制品有限公司于2012年搬迁到邵阳市双清区龙须塘海纳兴业化工有限公司厂区内,未重新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建设发制品生产线,并于2013年开始投产。该公司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排放污染物。2015年9月15日,邵阳市环境保护局对该公司下达《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邵市环责停排[2015]3号),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2015年10月13日、11月2日邵阳市环保局两次现场监察,发现该公司仍在违法排放污染物。
  查处情况:2015年11月18日,邵阳市环境保护局将此案件移送至邵阳市公安局。邵阳市公安局受理此案,并交双清公安分局龙须塘派出所执行。龙须塘派出所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发现应拘留的该公司法人为区人大代表。按照相关程序,拘留人大代表,应由人大常委会批准。现区公安部门已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正在等待区人大的决定。
  案例: 长沙市岳麓区“4·07”污水转运车泥浆废水偷排案
  办理单位:长沙市岳麓区环境保护局
  简要案情:2016年4月7日,长沙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在全市夜间联合交叉突击执法行动中,发现一台可疑车辆正将所装载的污水排入道路北侧护坡下。执法人员立即上前制止该环境违法行为,并将该车扣留。经查,自2016年2月25日至查获之日,长沙晟旺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的污水转运车将建筑工地施工方委托其转运至渣土消纳场的泥浆废水,于转运途中偷排至外环境,累计已转运泥浆废水31车。
  查处情况:岳麓区环保局依法扣押作案车辆,正在按程序进行行政处罚,岳麓区公安局依法对涉案驾驶员依法实施行政拘留10日。
  案例: 邵阳市通达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案
  办理单位:邵阳市环保局
  简要案情:2015年5月25日,邵阳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到邵阳市通达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对总排口废水采样,监测结果表明, PH值、COD均超标倍;邵阳市环保局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2015年7月1日,邵阳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改正情况进行复查,经监测分析, PH值10.58超标。
  查处情况:邵阳市环保局依法对该公司实施按日连续行政处罚,计数自2015年6月6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2015年7月1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之日)止,共计22天(因星期日未生产,未计数),按照每日处罚款3647元,共计处罚款80234元。目前,企业已完成整改,实现达标排放,并缴纳罚款。
  案例: 蓝山县永州德晟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案
  办理单位:蓝山县环境保护局
  简要案情:2015年6月24日,蓝山县环境保护局对永州德晟纺织服装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漂染废水未经处理直排舜水河,污染下游环境。执法人员现场对其下达《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产整改。2015年8月10日,永州市环保局会同蓝山县环保局到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虽已按要求停产,但污染防治设施闲置未运行,仍有少量废水泄漏。经采样监测,泄漏废水中COD超标0.93倍,六价铬有微量检出。
  查处情况:蓝山县环境保护局对该公司进行立案查处,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并处以罚款5.8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15年9月10日,蓝山县环境保护局对该公司打纱车间和印染车间实施了查封,查封期限一个月;同时,就该公司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违法行为,依法向蓝山县公安局移送,蓝山县公安局对该公司生产负责人黄某某、环保设施运行负责人彭某某分别实施行政拘留10日。
  案例: 耒阳市仁义镇阳日成洗选厂非法排污案
  办理单位:耒阳市环保局
  简要案情:2015年9月,耒阳市环境保护局在日常巡查时,发现位于耒阳市仁义镇沿河村一组有一家非法洗锰厂,该厂在未办理环保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建设并投入生产。该厂将收集来的锰矿石进行洗选,作业所产生的废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放至舂陵江内。耒阳市环保局对该厂下达了相关执法文书,要求其停止生产,并恢复周边原貌。2016年3月,耒阳市环保局接群众举报,该企业又在进行非法生产。鉴于该厂违法行为,耒阳市环保局迅速组织监察人员到现场进行了调查取证,查证属实。
  查处情况:2015年9月耒阳市环境保护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要求该厂停止生产,自行拆除设备恢复周边原貌,并处罚款1万元。2016年3月7日耒阳市环境保护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耒阳市公安局对业主阳日成进行了行政拘留5天。
  案例: 涟源市永福造纸厂违法排污案
  办理单位:涟源市环境保护局
  简要案情:经群众举报,永福造纸厂在涟源市人民政府实施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污染环境。2015年3月11日,涟源市环境保护局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该厂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该造纸厂正在组织生产,排放废水废气。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取证, 下达执法文书,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停止排污。4月13日晚,执法人员再次到该厂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该造纸厂还在组织生产。
  查处情况:5月18日,涟源市环保局将本案依法移送公安机关,5月27日,涟源市公安局对当事人行政拘留10日,并对造纸厂进行了彻底关停。
  案例: 益阳市安化县岩门页岩砖厂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案
  办理单位:安化县环境保护局
  简要案情:安化县岩门页岩砖厂在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安化县下达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停止建设,但该厂业主违规强行启动生产,在生产过程中对周边环境产生污染,导致周边群众意见很大,投诉不断。
  查处情况:安化县环保局对该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2015年5月13日移送安化县公安局。2015年5月20日,安化县公安局对企业负责人黄某行政拘留10日。
  案例: 桑植县民族中医院废水超标排放案
  办理单位:桑植县环保局
  简要案情:2016年4月12日,桑植县环保局对桑植县民族中医院现场检查,并采样监测,结果表明该单位超标排污。桑植县环保局于2016年4月21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同时告知其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将被实施按日连续行政处罚。4月25日对该单位改正情况开展复查,检测结果表明该单位仍然超标排污,认定其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
  查处情况:桑植县环保局再次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实施按日连续行政处罚,计罚日数为4月22日至4月25日(初次《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于4月21日送达,4月25日开展复查。)罚款金额81072元。目前,企业已完成整改,实现废水达标排放,罚款已缴纳到位。
  案例: 资兴市慧华电子有限公司非法排污案
  办理单位:资兴市环境保护局
  简要案情:2015年4月17日,资兴市环保局对资兴市慧华电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对该企业烘干车间排气筒排放废气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二甲苯排放浓度超标4.5-5.5倍。2015年5月26日,资兴市环保局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资环改 [2015]48号),要求该公司30日内完成污染处理措施的整改,2015年8月5日、9月6日分别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环境监察,该公司未完成整改。
  查处情况:2015年9月7日,资兴市环保局对该公司下达了《资兴市环境保护局查封(暂扣)决定书》,对该公司二楼车间涉超标排放甲苯、二甲苯的3台隧道式烘干炉和1台红外箱烤箱予以查封,时间自2015年9月7日至2015年 9月30日,以就地方式存放于该单位二楼车间。在此期间,该单位不得动用、调换、损毁、变卖。2015年9月9日,该企业安装了污染防治设施,实现达标排放,资兴市环保局对该公司解除查封措施。
  案例: 湘江长沙段打击水上经营餐饮案
  办理单位:长沙市岳麓区环保局
  简要案情:2015年8月5日,长沙市环保、海事、渔政部门与岳麓区环保公安在打击水上餐饮联合执法行动中,发现当事人成某、胡某两条水上餐饮船在湘江湘府路大桥以北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非法从事水上餐饮经营。岳麓区环保局立即责令两条餐饮渔船停止营业,当事人成某、胡某出具保证书承诺不再从事非法水上餐饮。2015年9月6日,在水上餐饮联合执法行动中,再次发现当事人成某、胡某两条餐饮渔船在湘江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水上餐饮经营,拒不停业且态度恶劣。
  查处情况:2015年9月6日,岳麓区环保局依法对从事水上餐饮的渔船实施暂扣。2015年11月4日,岳麓区人民政府下达了《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关于没收非法水上餐饮渔船的决定》。2016年3月7日、8日,经报请岳麓区政府批准同意后,将该两艘非法水上餐饮船舶进行拆解,彻底取缔了这两艘非法水上餐饮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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