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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保厅印发《2016年全省环境监测工作要点》
(时间:2016-5-25 9:55:08)

  记者从湖北省环境保护厅获悉,湖北省环保厅关于印发《2016年全省环境监测工作要点》的通知,内容如下:

环境监测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为全面落实《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国办发〔2015〕56号)、《2016年全国环境监测工作要点》和《2016年全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做好2016年全省环境监测工作,我厅制定了《2016年全省环境监测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于2016年12月31日前将环境监测年度工作总结报送我厅。

2016年全省环境监测工作要点 

  2016年,是深化环境监测体制机制改革的关键一年,也是“十三五”开局之年。全省环境监测系统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改善环境质量这个核心,按照“全面设点、全省联网、自动预警、依法追责”的总体要求,不断完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积极推进环境监测体制改革,组织开展好各项环境监测工作,进一步提升环境监测基础能力和水平,为生态湖北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与保障。  
  一、围绕大气污染防治与空气质量考核,全力做好空气质量监测和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工作  
  (一)完善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各地要按照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要求,今年内完成辖区所有县级空气自动监测站的升级改造,与省、市两级环保部门实现联网,形成覆盖所有县城及县以上城市建成区的空气自动监测网络。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家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事权上收实施方案》(环发〔2015〕176号)要求,全力配合国家环保部完成国控空气自动监测点位上收工作,做好交接期间的站房用地、电、安全等基础保障。随州、荆州、黄冈要积极配合国家做好3个国家区域空气自动监测站的建设工作。鼓励地方在旅游景区布设空气自动监测点位,增加大气负离子监测指标,开展景区环境空气质量发布服务。  
  (二)进一步加强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体系建设。省站及各市、州要巩固现阶段空气质量预报预警能力建设成果,进一步完善与气象部门联合会商机制,不断提高预测预报准确度,通过报纸、电视、官方网站等主流媒体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信息,为地方政府启动有关应急措施、最大程度减轻重污染天气影响提供决策参考。省站要会同地方加强大气污染物来源解析研究和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探索说清各地市排放源对大气污染的贡献情况,为城市和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警和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积极向国家申报华中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平台建设,提高我省在区域空气质量预报预警领域的综合能力。  
  (三)开展县级空气自动站达标验收工作。组织对全省新建或已完成升级改造的县级空气自动站进行达标验收,将验收通过的空气自动站纳入省控网点进行统一管理。各地要积极配合省厅做好县级空气自动站的达标验收工作,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保证监测站点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二、以满足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与考核为重点,不断提高水环境质量监测预警能力  
  (一)全面优化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络。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56号)要求,加强部门沟通协调,与省水利厅、省国土厅等部门在点位规划布局和监测数据互联共享等方面达成合作意向,共同开展全省水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的规划布局工作。  
  (二)全面提升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能力。完成2015年启动的29座跨界水质自动站建设任务,确保5月中旬完成所有站点仪器设备的安装与调试,7月底前完成所有水站的验收。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开展长江流域跨界断面水质目标考核的决策部署,在长江干流跨市界断面和重要一级支流河口新建11座水质自动监测站,同时启动12座水质自动站建设的前期相关准备工作。  
  承担长江流域跨界考核断面水质自动站建设任务的地方环保局要按照省厅制定的水站建设方案及进度要求,切实加强项目建设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确保水站建设任务如期完成。适时启动水质自动站运维模式改革试点,逐步将水质自动站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社会机构进行运维,省站会同地方监测站具体负责水质自动站运维的日常监督管理。
  (三)认真组织开展水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各地要严格执行《2016年湖北省环境监测方案》,按照规定的监测指标、监测频次及监测时间,认真组织开展各类水环境质量例行及专项监测任务,及时向省站报送监测数据。承担长江流域跨界考核断面水质监测任务的地方环保局要按照《湖北省长江流域跨界断面考核监测方案》(鄂环发〔2016〕9号)有关要求,做好长江干流及其重要一级支流入河口以及其他跨界考核断面的水质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与可靠,为我省实施长江流域水质目标考核提供技术支持。
  承担国家跨界水体水质监测任务的省站及地方站要按照《跨界(省界、市界)水体水质联合监测实施方案》(环办监测〔2016〕28号),积极配合国家做好跨界水体水质监测工作。各地要继续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监测,对全省县级以上城市所有在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及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进行水质监测,全面掌握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省站加强对全省水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与评价,及时编制各类水质监测分析报告,并根据水环境管理需求,丰富报告内容,创新报告形式,进一步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三、扎实开展全省生态、土壤环境质量监测,不断加强遥感监测应用
  (一)继续做好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2016年底前,全省重点生态功能区44个县域全部完成空气自动监测站建设任务,已建成的率先实现全省联网。各有关市(州)、县(市、区)环保局要按照省厅的有关安排部署,做好水、大气、污染源的监测和数据填报工作,并保证数据真实可靠。县级监测站未达到国家三级站建设标准的地区要继续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提升监测工作水平,2016年底前重点生态功能区内的所有县级站必须通过国家三级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
  (二)认真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监测。进一步完善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按照国家环保部的有关要求,在 2015年布设完成的1674个国控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的基础上,再确定271个风险点位。各地要按照省厅的统一安排与部署,积极配合省站做好土壤风险点位的选点工作,并按照《2016年湖北省环境监测方案》的要求,做好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工作。省厅将与省农业厅、省国土厅等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在土壤监测信息共享方面达成合作意向。
  (三)强化环境遥感监测与应用。加强环境遥感监测技术交流与业务培训,提升环境遥感监测技术应用水平。深化卫星遥感与无人机技术在水、大气、生态、污染源、环境应急、环境监管等方面的应用,探索对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和脆弱区、禁止开发区等区域开展生态遥感监测,提升生态环境风险评估与预警能力。继续开展全省秸秆禁烧遥感监测,为环境执法提供依据。
  四、建立污染源监测与监察执法协同联动机制,加强污染源监测日常监督管理及应急监测工作
  (一)改革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运行方式。从2016年起,未纳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重点排污企业的监督性监测工作由地方环保局根据当地环境监管与执法需要,自行确定监测方案。各地要按照污染源监测与监察执法协同联动的有关要求,有计划地开展环境监察联动执法监测并及时公开监测结果。国控企业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继续按照以往的监测运行模式开展,省管电厂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由省站负责组织实施,其余国控企业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由所在地市、县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国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以及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监测数据及时报省站汇总,监测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二)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质控检查与考核。省站要针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日常管理中出现的问题,科学制定质控考核方案,建立污染源监测质量核查与巡查制度,加强对地方污染源监测的质量控制与监督考核,组织开展污染源监测质量巡查与抽测。
  (三)认真督促排污企业履行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责任。各地要继续做好国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的日常监管与执法检查,加大对未公开、未及时公开、不按规定公开、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处罚力度,进一步规范企业信息发布,确保辖区国控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布率达到80%以上。
  从2016年起,各地每年要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将非国控重点排污企业纳入名录,对列入名录的企业提出强制性的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要求。各地要在环保局官方网站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指导并监督重点排污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自行监测与信息发布。省厅将组织对各地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公开情况和自行监测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网络检查,通报检查结果。
  (四)加强应急监测能力建设。各级环境监测站要加强应急监测能力建设和应急物资储备,完善环境风险源数据库和专家库。各地应加强与周边地区在跨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中的应急监测合作,建立应急监测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共同防范、协力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省厅将组织开展区域或流域环境应急监测演练活动,提升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监测水平。
  五、进一步加大环境监测信息公开力度
  (一)加强空气质量监测和预报预警信息公开。省厅继续每月公布全省空气质量月报以及17个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排名。各地要继续做好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实时公开,市级环保部门每月要向社会公布辖区各县(市、区)的空气质量排名。省站要推动做好省域及区域的空气质量预报和重污染天气预警工作,完善与各市州会商机制,为地方开展空气质量预警预报提供技术指导。
  (二)加强水环境质量监测信息公开。及时向社会发布全省地表水环境质量月报、重点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月报、重点湖泊水质监测报告。各地要及时向社会发布辖区水环境质量监测信息,加大县级以上城镇及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监测信息公开力度。
  (三)加强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继续每季度向社会发布全省国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超标排放企业名单以及未开展监测原因,并按照环保部提出的发布及时性要求,采取“一测一发布“的方式,及时向社会发布监督性监测结果。各地在做好国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的基础上,扩大信息公开范围,及时向社会公布环境监察执法监测信息。
  六、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
  (一)强化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与质控考核。根据国家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2016年湖北省环境监测质控考核工作方案》,加强对地表水环境监测、饮用水源水质监测、水质全分析监测、环境质量自动监测、土壤环境质量监测、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以及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等领域的质控考核,通报考核结果。省站应针对县级空气站运行维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点加强县级空气自动站监测数据的质量管理,建立和完善空气自动监测主要指标项目的量值溯源和标准传递。
  (二)严厉查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严格执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严厉打击故意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各地要积极与当地质监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建立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监管信息沟通机制,实现监管信息共享,形成齐抓共管和市场监管的合力。各市州要将查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情况及时报送省厅,并在2016年底前向省厅报送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查处情况年度报告。
  七、扎实推进监测改革、规划编制和队伍建设等工作
  (一)积极推进环境监测体制改革。深入学习党中央关于省以下环保体制改革的精神,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和厅党组的有关要求,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有序推进全省环保机构监测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在全面深化改革前期,各地要做到监测改革和正常业务两不误,防止监测队伍出现大的波动,继续推进已确定的各项监测能力建设项目,确保新旧体制顺利对接、平稳过渡。
  (二)科学谋划全省“十三五”环境监测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5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明确未来五年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的目标及任务,指导各地各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启动全省“十三五”环境监测规划和监测网络规划的编制工作。
  (三)加强环境监测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大对系统内监测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培训力度,根据环境监测业务需要,科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及方案,办好各类环境监测业务培训班,全面提高监测管理和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加强环境监测培训工作。
  (四)持续开展环境监测系统行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全省环境监测系统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要求,落实党风廉政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深入践行“科学监测、诚信监测”职业理念,严格执行监测标准和技术规范,抵制不良干预,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切实加强反腐倡廉工作,对容易产生腐败的重点岗位、关键环节加强权力运行监督。深入开展“三抓一促”活动,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为生态湖北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提供坚强组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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