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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出台《湖南省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 |
(时间:2016-5-6 14:27:40) |
近日召开的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湖南省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今年下半年起,我省将启动环境保护督察试点,2017年起全面推进。今后,环境保护督察结果将作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任免的重要依据。 督察主要针对各市州和部分生态功能地位重要、环境保护任务繁重或环境问题相对突出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原则上每年安排2至3个市州、5个左右县市区开展。 与省委巡视组类似,环境督察组组长由具有市州和省直部门主要领导任职经历、现在职或近期退出领导岗位的同志担任。组员根据需要从省环保厅及相关部门和相关专家、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选调。督察主要内容将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 环境保护督察将围绕中央与省委、省政府环境保护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及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突出环境问题及处理情况、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及政府环境保护监管能力建设情况开展。督察组根据资料核查、群众举报和其他渠道掌握的情况,随机确定现场检查对象,并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方式进行,不定时间、不打招呼、直接检查。 督察结果将移交省委组织部,作为对被督察地方市州(县市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领导干部任免的重要依据。对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恶化、达不到国家及省重点任务考核要求,或者党政领导干部(包括相关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环境保护方面不作为、乱作为甚至失职渎职、滥用职权,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按程序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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