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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出台环境保护督察实施方案 |
(时间:2016-4-6 9:02:59) |
2016年3月31日,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了《河北省环境保护督察实施方案(试行)》。 方案中明确,督察对象主要为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并下沉至部分环境重点县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发区、工业园区。每两年左右对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督察一遍。督察时间根据任务需要确定。对存在突出环境问题的地方,可不定期开展专项督察。对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不定期开展环境保护督察。 实施方案要求成立省委、省政府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在省环境保护厅设立河北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对督察工作进行总体安排协调,对督察结果进行认真总结评估,向省委、省政府报告。督察工作以省委、省政府环境保护督察组名义开展,省委、省政府相关部门参加。 督察组组长由现职或近期退出领导岗位的正厅级领导同志担任,副组长由省环境保护厅现职副厅级领导同志担任。督察组成员以省环保厅人员为主体,并抽调督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中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参加。 督察内容包括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法律法规及国家、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突出环境问题及处理情况;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情况。主要对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部署,以及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环境保护计划、规划、重要政策的落实情况;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情况;政府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情况;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环境保护部门统一监管、各部门分工负责的体制建立情况;环境保护工作制度建设、责任落实、督促检查、成效考核、责任追究和长效机制建立等情况。 督察结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省委组织部或当地党委组织部门,作为对被督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干部使用、组织处理的重要依据。对督察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移交省环保厅或当地环保部门;涉嫌刑事犯罪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的,移交公安机关。 督察中对发现的生态环境问题十分突出、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恶化、达不到省重点任务目标考核要求,或者党政领导干部在环境保护方面不作为、乱作为甚至失职渎职、滥用职权,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按程序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实行问责。实施方案还强调了对党委、政府在组织领导和决策过程中应当追责的十六种情形。 方案的实施,体现了河北省委、省政府对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的坚强态度和决心。当前,河北省正处于去产能、调结构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开展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有利于各项重要环保决策的部署实施,加快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有利于促进环保产业发展,推动发展方式转变,有利于全面推动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强化环保主体责任意识,树立“大环保”理念,有利于增强党员干部“四个意识”,凸显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对推动河北省生态文明建设真正融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意义十分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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