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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出台措施: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最高可罚百万
(时间:2016-4-6 8:59:52)
  4月5日,记者从青岛市环保局获悉,《青岛市环境保护部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备案,日前正式印发并实施。此次裁量共对43项污染大气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分阶次明确处罚当量,其中,无证排污、超标排污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面临最高100万元的高额罚款。
  此次发布的《裁量基准》,是对岛城环保执法裁量基准制度的修订补充,主要内容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和《青岛市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等三部法律、规章的处罚裁量基准,共43项,每项都根据违法情形设定了不少于5个违法行为阶次的处罚标准。
  经梳理,新《大气污染防治法》中由县级以上环保主管部门管辖的行政处罚事项共计36项,除其中两项关于机动车违法行为的处罚由法律直接确定了额度外,其他均存在裁量空间。因此,《裁量基准》对其他34项处罚事项均设定了不少于5个档次处罚裁量标准。记者看到,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等法定罚款额度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分别设定了7个处罚档次。
  此外,《裁量基准》还对近期新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和《青岛市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涉及的行政处罚条款一并设定了处罚裁量基准。市环保局表示,《裁量基准》以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并向社会公开,原文已挂在市政务公开网站和青岛市环保局碧海蓝天网站,以便于公众查询。
  由于《大气污染防治法》与原法相比,处罚条款变动较大,为确保《裁量基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裁量基准》将试行一年,有效期自2016年3月18日至2017年3月31日,2014年发布的《青岛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中原《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裁量基准条款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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