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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2月1日起施行 |
(时间:2016-1-29 10:43:45) |
1月28日,湖北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透露,《湖北省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下称《实施办法》)将于2月1日起施行。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副主任付正中介绍,《实施办法》突出问题导向,体现湖北特色。 强化了各级各部门的水土保持工作责任。《实施办法》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生态文明建设考核体系和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对未完成水土保持目标任务致使水土保持状况恶化的,上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可以追究下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将水土保持纳入生态和资源环境保护工作统筹布局。《实施办法》规定:确立水土保持实行全社会共同保护水土资源、开发利用水土资源者补偿、造成水土流失者治理恢复的原则;明确在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总体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综合性规划时,应当对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进行充分论证;明确要建立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加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流源头区和水源涵养区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 合理划定了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实施办法》采取列举方式,进一步细化了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范围。同时,将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纳入限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管理,增强了法规的可操作性。 科学细化了水土保持预防措施。《实施办法》规定:实施封育保护、自然修复的水土保持预防措施;针对土壤侵蚀临界坡度,进一步明确坡耕地水土保持预防措施;针对基础设施建设等人为活动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提出预防对策。 具体明确了水土流失治理对策措施。《实施办法》规定:要求各级政府制定优惠政策,吸纳社会力量参与,形成全社会共同防治水土流失的强大合力;将水土流失治理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结合,通过建设生态清洁小流域等途径,防止和减少水土流失引起的面源污染,美化人居环境;加强城市水土保持工作,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恢复和提高城市生态系统功能。 重视和加强了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实施办法》规定: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开展水土流失调查并向社会公告;省人民政府应当构建全省水土保持监测网络体系,保障建设和运行费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机构,保障工作经费,组织每年发布水土保持监测公告;水土保持监测机构应当开展动态监测,充分发挥监测服务作用。 据了解,湖北省是全国水土流失严重的省份之一,现有水土流失面积3.69万平方公里,占全省国土面积的19.85%,大范围的水土流失导致耕地面积减少,土地肥力下降,江河湖塘淤塞,生态系统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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