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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广西出台首部海洋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 |
(时间:2014-1-16 16:09:47)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日前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广西首部规范海洋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不仅弥补了广西在海洋立法方面的空白,而且对于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促进广西海洋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据了解,这个《条例》将于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由于国家海洋环境保护法的一些规定多是原则性强的条款,操作性不够强,因而制定一部符合广西海洋环境保护实际情况的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 海洋环保条例呼之欲出 近年来,随着广西沿海港口码头、滨海旅游、油气开采、临海工业等开发活动日趋频繁,给海洋环境造成重大影响,使得近岸海域污染、海洋生物资源衰减、重要海洋生态系统退化等问题日益凸显,不仅影响了海洋可持续发展,也与建设生态文明示范区的目标不协调。因此,一部符合广西实际的海洋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成为各方要求,呼之欲出。 《条例》共分为7章45条,包括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海洋生态保护、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海洋环境影响评价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条例》的出台,体现了广西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的精神,标志着广西海洋环境保护工作进入一个新阶段。 强化海洋环境监管职责 结合广西实际情况,《条例》明确规定了沿海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海洋、环保等部门对海洋环境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和协作。《条例》规定,沿海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海洋环境监测网络,定期评价海洋环境质量,同时实行资源共享。 同时,《条例》还对本行政区域内入海河流源头和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监管职责方面作出规定,指出除沿海市县外,其他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入海河流水质管理也要承担相应职责,实行入海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负责制。 依法划定海洋自然保护区 《条例》规定,自治区政府要积极探索海洋生态开发和保护,根据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依法选划、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对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海洋生物生存区域以及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要报建海洋生态监控区。对引进海洋动植物物种,规定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在指定区域进行可控性实验,有关部门应当对引进的海洋动植物物种组织跟踪和观察。 违规最高罚20万元 《条例》规定,在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外采挖砂石的,由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挖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还规定,未按照批准方式围填海或使用的填充材料不符合海洋环境影响评价要求,或者使用生活垃圾、医疗垃圾等有毒有害材料填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或者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运行,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条例》还鼓励单位或个人踊跃参与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积极开展海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举报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行为,鼓励社会投资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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