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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河北新规:安全事故可能殃及“邻居”应及时发出预警 |
(时间:2013-1-11 9:22:27) |
山西长治苯胺泄漏事故发生5天后才通报河北邯郸市,直接导致邯郸市“突发”大面积停水,引发市民恐慌性抢购矿泉水。这一事件,引发了公众对不同地区间安全生产事故预警信息通报制度的讨论与反思。河北省日前出台规定明确要求,发生可能波及邻近行政区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政府应及时向邻近区域政府发出预警信息,为其未雨绸缪提前应对赢得时间。 为规范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将于2013年2月1日起施行的《河北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规定》提出,县级以上政府安监部门应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信息平台,监测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重大危险源。而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生产、储存、运输等环节的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其中,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交通运输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使用、运输和储存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将相关信息传输到安监部门或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为实现信息共享,河北省要求,各级安全生产应急信息平台应当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安监部门还应与气象、海洋、防汛、国土资源、地震等部门建立预警联动机制,及时掌握自然灾害预警信息,研判可能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并按规定发出预警信息。 针对事故可能“殃及池鱼”的情形,规定要求,对可能波及邻近行政区域的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地政府应及时发出预警信息。安监等部门或其工作人员若未及时发布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生产单位不按要求建立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将监测监控信息传输到监督管理部门或应急指挥机构等,将被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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