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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青秀山保护条例出台 |
(时间:2012-12-28 10:06:16) |
桂林山水甲天下,很多到桂林的游客都要船游漓江,感受神奇的自然风光。为了科学保护好漓江,从2008年起,经过近4年多的努力,数易其稿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于2011年11月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 “本届人大的立法工作充分结合广西实际,突出针对性、及时性、有效性、系统性,取得了显著的成效。”12月25日,广西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李先明向记者介绍,5年来,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共通过和批准地方性法规69件,涉及政治、经济、社会、民族、生态等各个方面。 据介绍,为了推动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立法进程,2010年5月,当条例还在自治区政府法制办起草阶段时,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相关领导便主持召开了生态环保立法工作进展情况汇报会,听取自治区政府法制办的汇报。同时,成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生态环保立法工作协调小组,提前介入条例的立法调研论证工作。紧接着,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率领协调小组,深入漓江源头及沿岸进行考察调研,广泛听取沿岸群众、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及有关部门的建议意见,这在广西立法史上尚属首次。 2011年10月中下旬,为提高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条例草案的审议质量,法委和法工委召开了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的条例草案论证座谈会。2011年11月中旬,自治区人大法委、常委会法工委共同举办漓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论辩会,开创了广西立法论证新形式的又一先河。 在“漓江条例”即将实施前的2011年12月29日至30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又组织了“徒步漓江,亲近自然,宣传条例”活动,把新颁布的“漓江条例”送到漓江沿岸的村民手中,让村民自觉遵守、保护好漓江良好的生态环境。 经过大力推进,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南宁青秀山保护条例两个法规已制定出台。北海银滩保护条例和南宁五象岭保护条例两个法规案也已进入了常委会的审议程序,其中北海银滩保护条例已进行了第一次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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